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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于:2022-05-13 来源:

为充分发挥每位学生的专业兴趣和特长,有效利用我校综合性大学多学科的优势,激发学生刻苦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吉利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同时尊重学生的学习意愿,更好地满足学生个性发展的需要,激发学生刻苦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体现以学生为中心千人千面的教育理念,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吉利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本办法所规定的转专业是指学生从我校被录取的专业或专业大类转入其它专业或专业大类学习。

第三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专业学习和职业规划的指导,增强学生对本专业学习的适应性和稳定性,避免学生对专业选择的盲目从众,指导学生理性选择专业。  

第四条  转专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采取校院两级管理模式,学生和学院双向选择,按照学生自愿申请、学院审核、教务部公示备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申请转专业的申请时间为第一学年第2学期第1-2周。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转一次专业,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不得放弃转专业资格。

第六条  学院在全面考虑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自身教学资源条件,以及加强和保护基础性专业和急需紧缺专业建设需要的基础上,合理控制转专业人数。转出学生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当级招生人数的10%以内;转入人数原则上控制在该专业当级人数的20%以内。

第七条  转专业学生学费按转入专业、年级学费标准收取。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教务部负责本科生转专业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将考查和审批转专业结果公示后报学校审定。

第九条 转出学院负责本科生转专业政策宣传、申请材料初审、报名数据统计等工作,重点审核申请转专业学生是否符合转专业条件。

第十条 接收学院负责制订本科生转专业接收条件、面试考核等工作,重点考查学生专业兴趣、潜质、综合素质等

第三章   申请转专业条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申请转专业:

(一)定向生、委培生;

(二)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四)按学校规定应予以退学处理的学生;

(五)已转过一次专业者;

(六)招生时以特殊形式(如预科班、高水平运动队、中外合作培养、专升本等)录取的、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七)高考文科学生转入非文理兼收的理工科类专业者;

(八)高考艺体类专业转入普通类专业者;

(九)其它不符合国家或学校相关政策规定的学生。

第十二条  针对下列情形,转专业有如下相应规定:

(一)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无论是在报到时还是入学后,均不可以调整到普通专业;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得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

(二)申请转入按大类招生相关专业的,在大类分选专业前,原则上应先转入相应的大类。

(三)有以下特殊原因,由学校研究决定后指定进入相应专业学习: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完成学业,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完成学业者;

2.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完成学业者;

3.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第十三条  休学创业或者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学校需予以优先考虑的。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调整专业时,经学生同意,可以将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十五条  参加学校各类创新班、交叉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等学生的转专业办法由项目负责部门拟定提出,报教务部审批备案后实施

第四章   申请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各学院按学校转专业通知要求,根据本学院本科人才培养的目标及教学资源等条件,制订学院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方案中要明确:接收转专业学生的选拔条件、拟接收人数、考核方式、评分标准(各项指标的权重系数等)、工作流程、考核时间与地点、咨询电话、投拆电话等。

第十七条  学生根据学院公布的接收条件,结合自身情况和专业兴趣,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转入学院提交《吉利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审批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成绩单及其他支撑材料),并按申请转入学院的要求接受转专业考核。

第十八条  申请转入专业所在的学院负责组织选拔考核,确定考试方法、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并负责通知到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本人。

第十九条  经选拔确定的拟转专业学生名单由教务部汇总后向全校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无异议者,进行学籍异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转专业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十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到转入学院进行报到,按转入专业、年级的培养方案进行选课和学习。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后,学号不变化,执行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并补修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已经开设过的课程。原专业已修读的课程及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经转入学院核准后予以认定替代;不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可作为选修课程学分。学生在转转业后,应合理制定修读计划,尽量避免选课冲突。因选课冲突无法修读的课程,须在以后学期修读。

第二十二条 申请的转专业学生就读年级不变。

第二十三条 获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再回原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教务部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学年电子注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转入新专业后,应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学分方可毕业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