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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学院教学成果评审与奖励办法

发表于:2024-03-05 来源:

第一条 为奖励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发挥教学成果的引领和激励作用,全面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

第三条 报范围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以及课程、教材、实践教学建设等方面,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面的成果。

根据教育目的、教学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教学管理现代化、教学管理体制改革、教学理论发展创新、开展教学评估、加强学科专业和教风学风建设,促进产教融合等方面的成果。

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第四条 申报原则

(一)具有原创性,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突破,教育理念先进,符合教育发展规律、教学规律和学生培养规律的成果。  

二)具有较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取得明显实效的成果。

三)具有示范性和推广价值,取得较高认同度,在校内外产生积极影响的成果。

第五条 申报条件

)成果完成者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的正式在编人员,连续工作2以上,并且近两年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可依据本办法进行申报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且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应为校内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校内跨学院(部门)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主持学院(部门)组织联合申报;鼓励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联合申报,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一般情况下,政府行政部门不能作为成果主要完成单位。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一届成果奖申报中,每位教师作为第一完成人限报1项,作为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2项,项目主要完成人的同一成果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申报的教学成果须是近3年内完成的与本校相关的成果,且经过2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已获得过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在继续研究与实践中无重大突破或创新的,不能再次申报。

第六条 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吉利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并择优向四川省教育厅推荐参加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评审。申报与评审的常规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二)校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一般在评选年度的第二学期组织申报评审。

(三)成果申报者填写《吉利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申报书》,并提交反映该项成果的高水平科学总结或论文(公开发表)等佐证材料。由成果申报者所在单位进行初步遴选,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向教务处推荐

(四)教务处组织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聘任评审小组成员。每个评审小组由5-7名校内外专家组成。

评审小组的职责:

1.审核申报者资格,根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2.汇总评分,拟定建议获奖名单。

五)在同等水平下,优先考虑学校重点发展的领域的成果以及青年教师主持取得的成果。

六)教务处向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汇报评审过程及结果。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公示一周,接受校内各单位及教职员工的监督。

(七)获奖成果若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反映。若无异议,则发文正式公布。

第七条 奖励等级及标准

(一)校级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4个等级。

1.特等奖:成果在教育教学理论、实践方面有重大创新突破,在全省以及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2.一等奖:成果在教育教学理论实践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对提高学校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较大贡献,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

3.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创新,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有较大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较大成效,在校内处于领先水平。

4.三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或者实践中有探索和创新,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一定作用,在校内处于先进水平。

教学成果奖的评选本着坚持标准、质量第一、宁缺毋滥的原则。

(二)学校校级教学成果奖获得项目颁发获奖证书与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2万元,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

三)校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教学成果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四)获奖成果记入主要完成人的业务档案中,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加薪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撤销授奖,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给予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于20243月制定,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