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科竞赛是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理论学习和实践训练相结合的重要模式。为规范学科竞赛管理,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激励广大师生积极参与学科竞赛活动,使学科竞赛在学校人才培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竞赛,是指由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科(专业)学会、国际性学术机构等非企业组织举办(或主办)的以在校大学生为参赛对象的学科竞赛、科技竞赛、文体竞赛及其他创新创业竞赛等。
第二章 竞赛分类
第三条 竞赛类别
根据竞赛难度及影响力等因素,学生竞赛项目分为A、B、C三类,并由教务处每年初核定发布。
A类:国内外有很大影响力,具有很强的学术权威性且业内认可度高,纳入中国高校创新人才暨学科竞赛排行榜部分赛事;
B类: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具有学术性且业内认可度较高,纳入中国高校创新人才暨学科竞赛排行榜部分赛事;
C类: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纳入四川省教育厅公布的省级本科高校的学生竞赛部分项目。
第四条 竞赛级别
根据学科竞赛主办单位、竞赛规模等情况,将竞赛分为国家级、省级和校级。
国家级:由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文化部、共青团中央等国家部委组织的全国性学科竞赛;国际公认的学科竞赛按照此级别管理。
省级:省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教指委、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省或跨省区的竞赛。
校级:为遴选优秀队伍参加国家级、省级比赛,学校组织校级选拔赛。
第五条 学科竞赛具体项目类别归属,实行动态调整制度。每年年底,各二级学院根据当年竞赛情况向教务处提交下一年竞赛计划表;教务处初审后,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由教务处公布竞赛项目名单和整体实施方案。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教务处作为学生学科竞赛的管理部门,负责学科竞赛的组织与协调,制定和落实学科竞赛管理规章制度与激励政策,对学院申报的学科竞赛项目进行审核,确立竞赛的牵头组织单位,负责经费预算与管理,对获奖项目进行核实。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对学科竞赛经费预算进行审核,监督经费的使用,竞赛经费和奖励的发放。
第八条 各牵头组织单位是学科竞赛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各类竞赛项目实施方案,成立竞赛组委会,制订竞赛规程,落实竞赛所需要的场地、设备、经费等竞赛条件,明确指导教师,并具体组织实施,并确保参赛学生的安全。
第九条 学科竞赛实行项目负责制,各牵头组织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的指导与管理。
第十条 竞赛组织程序
(一)项目申报。各牵头组织单位根据教务处公布的学科竞赛项目名单,积极组织项目申报。申报材料交牵头组织单位竞赛组委会审核,审核通过,由专人负责提交至教务处。
(二)项目审批。教务处根据各牵头组织单位竞赛项目申报情况,确定竞赛是否立项,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竞赛实施。学科竞赛项目由各牵头组织单位竞赛组委会组织实施,项目组具体负责参赛选手的选拔、培训和参赛等竞赛组织工作。
(四)竞赛总结。学科竞赛项目实施完成后,竞赛组委会应及时公布竞赛相关信息,整理归档与竞赛相关的资料,并向教务处提交竞赛总结报告及相关获奖证明材料。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学科竞赛经费筹措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赞助、校拨资助、单位自筹等。校拨资助经费根据“重点资助,保证质量,效益优先”的原则,教务处根据各单位年度竞赛计划及上一年度执行情况,做出竞赛经费专项预算,列入学科竞赛专项经费,根据项目立项情况及经费划拨情况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对A、B、C三类竞赛进行经费资助。未能归属在A、B、C三类的特殊竞赛项目,其资助经费可根据其重要性和特殊性等具体情况,由学校另行审批。
第十三条 学科竞赛经费应专款专用,经费的使用和报销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竞赛资助费用包括:报名费、住宿费、交通费、餐费、材料费、差旅费、参加培训费、作品邮寄费、印刷费、评审费、会议费、劳务费、业务费、学生活动费等。
第十五条 竞赛指导费由竞赛组委会根据竞赛要求、竞赛类别和参赛学生人数多少等因素,合理确定指导时间的长短、指导教师的人数,报教务处审核。
第五章 总结与奖励
第十六条 竞赛结束后,各竞赛项目组委会应及时总结,分析得失,为后续学科竞赛工作积累经验,打好基础。对学科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应及时做好新闻宣传报道,扩大正面引导效果。
第十七条 教师奖励
(一)为鼓励教学单位和广大教师积极组织、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学校对在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奖的指导教师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以赛项为单位发放。若一项比赛分为不同赛道,可分别奖励。
(二)为保证竞赛质量,同一个老师指导同一竞赛的参赛队伍原则上不超过3队。参加的赛道原则上不超过2个。获奖情况以竞赛组委会颁奖文件为依据,同一指导老师指导同一竞赛(赛道)奖励最高奖。奖金标准如下表:
学科竞赛奖金标准(元/项)
类别 | 级别 | 特等奖 | 最高奖 | 次高奖 | 三等奖 |
挑战杯 | 国家级 | 40000 | 30000 | 20000 | 10000 |
省级 | 15000 | 8000 | 6000 | 4000 | |
创青春 | 国家级 | 30000 | 20000 | 10000 | |
省级 | 8000 | 6000 | 4000 | ||
A类 | 国家级 | 20000 | 15000 | 8000 | |
省级 | 6000 | 4000 | 3000 | ||
B类 | 国家级 | 10000 | 8000 | 6000 | |
省级 | 5000 | 3000 | 2000 | ||
C类 | 国家级 | 8000 | 5000 | 4000 | |
省级 | 3000 | 2000 | 1000 |
第十八条 学生奖励
学科竞赛获奖的学生,按照《吉利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吉利学院课外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相关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于2022年5月修订,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教字[2021]3号《吉利学院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