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开设是优化和整合实验教学内容的重要途径,也是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考察内容。为保证我校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开设的合理性和规范性,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界定与特征
第二条 综合性实验
综合性实验是指学生在掌握一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的基础上,运用一门课程多个知识点或多门课程的综合知识,对实验技能和方法进行综合训练的一种复合型实验。综合性实验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实验内容的复合性:实验内容的复合性是综合性实验的重要特征,旨在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实验内容一般涉及本课程或系列课程的综合知识。
(二)实验方法的多样性:综合性实验一般需要综合运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基本实验方法,旨在培养学生灵活使用专业知识和举一反三的能力。
第三条 设计性实验
设计性实验是指结合课程教学或独立于课程教学而进行的一种探索性实验,要求学生综合多门学科的知识和各种实验原理来设计实验方案。设计性实验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实验形式的自主性:设计性实验是由指导教师给出题目,学生自己拟定实验方案、实验步骤,选择或者自己设计仪器设备并独立完成。或学生根据实验目的自行拟题,独立完成从资料查阅、方案制定到实验完成的全过程。
(二)实验内容的探索性:设计性实验的实验内容需要学生通过完成完整的设计和实验过程,去认知、验证和获取知识,让实验教学成为启迪学生学习、培养能力的有效途径。
(三)实验方法的多样性:设计性实验实施过程中,实验目的是明确的,但实验方案是多样的。学生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和方法达到实验目的,有利于学生创新意识和能力的培养。
第三章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四条 所有实验课程(理实一体课程和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进一步明确实验教学内容,合理提高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开设比例。各专业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开设比例一般不低于30%,每门实验课程或含实验的理实一体课程,在实验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都应开出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
第五条 在确定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内容时应充分考虑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和课程性质,合理利用资源,突出学科专业特点。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六条 任课教师应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课程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提出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目的、要求、训练内容等,每学期初填写《吉利学院实验项目统计表及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内容审批表》,由教研室审核,学院专业建设委员会论证,报教务处备案,方可开设。
第七条 各学院要加强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过程管理,进行不定期督查,督查内容主要包括教学组织、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实验效果等,保证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教学质量。
第八条 每学期末,学院归档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材料以备检查。检查材料主要包括:
(一)课程教学大纲。
(二)实验指导书。
(三)学生实验报告(每次实验5份(含)以上典型范例,包含批阅痕迹)。
(四)能够反映实验效果的实物和有关佐证材料(包括模型、装置、图片、程序等)。
第五章 指导教师职责
第九条 指导教师要有良好的师德和严谨的教风,按照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科学指导学生进行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第十条 指导教师应熟悉实验仪器的性能、基本原理、操作、维护方法和注意事项,正确指导学生操作,并解释和处理实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情况。
第十一条 教学中要注意把实验同理论教学紧密结合,善于捕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新知识,了解学科和行业动态,定期进行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内容更新,培养学生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团队合作精神,以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实验中进行启发式指导,充分调动学生主观能动性。
第十二条 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对教学情况与效果进行分析和总结,指导学生撰写实验报告并批改实验报告。对有创新或有实际应用价值的成果,要鼓励和指导学生写出学术论文予以公开发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