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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学院本科教学实习经费管理办法

发表于:2024-04-15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习是本科教学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本科教学实习经费(以下简称实习经费)管理,提高实习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实习水平和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相关政策中对实践教学的要求,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系统设计实习教学体系,制定实习大纲,健全实习质量标准,科学安排实习内容。

第三条 实习经费是指由学校预算安排,用于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实践教学环节所包含的认知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实习活动的经费。

第四条 实习经费管理遵循统一计划、统筹分配、专款专用原则,使用经费应勤俭节约、规范合理,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做到按计划、不超标开支。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在保证完成实习任务的前提下,应本着有利于学生专业发展就近就地原则安排学生实习。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任务、考核标准等,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实习指导教师要做好实习学生的培训,现场跟踪指导学生实习工作,检查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实习考核。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组织的集中式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应进行实地考察,确定满足实习条件后,应与实习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管理责任,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执行,未按规定签订合作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二章  经费预算

第八条 实习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管理体系,由学校统筹管理。各类实习参照相应标准编制经费预算。

第九条 毕业实习经费实行限额包干,由教务处根据参加毕业实习学生人数,核算学院并拨付学院实习经费额度,经财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执行,各学院编制实习经费具体分配方案,经费使用按照第十二条中各项标准执行。

第十条 除毕业实习外其他类实习,学校依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容核准实习经费申请。此类实习经费实行总量控制、年度下达、超支不补、不跨年结转的原则。

1.认知实习、专业实习,原则上不超过拨付额度。原则上认知类实习每次不超过1天,学生单学期认知实习总时长不超过一周。专业实习时长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为参考依据。专业实习内容应属于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教学内容,与课程教学大纲匹配,且在校内场所无法完成的实践教学活动。

2.有特殊需求超过1周的专业实习,费用标准需经过教务处、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十一条 实习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教师住宿费、教学资料耗材费,实习单位的教学管理费,聘请实习单位技术人员的指导费及授课酬金,实习基地建设经费。

第十二条 实习经费的具体支出范围和支付标准如下:

1.交通费:指实习师生按学校统一安排,在实习活动中产生的交通费用。实习指导教师交通费标准按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2.教师住宿费指实习指导教师为落实学生实习任务,学生实习期间按学校要求前往实习单位产生的住宿费用。实习指导教师住宿费标准按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3.各学院针对实习开展的检查、督导工作,视同因公出差,出差标准按照学校差旅费等有关规定执行。

4.教学资料耗材费:指实习期间产生的教学资料印刷费、实验材料费、元器件费等,但不包括办公用品费用,凭据按实报销。

5.实习管理费:指与学校签订实习或合作协议的单位接纳实习而收取的管理费。凭实习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和正式协议据实报销。

6.指导费及授课酬金:指因实习需要,聘请实习单位的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实习及授课的酬金。支出标准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7.实习基地建设经费:指为开发、巩固、维持实习基地建设而产生的各项费用。按照实习预算执行,据实报销。

8.其他费用:除上述费用外的其他必要支出,须由学院履行事前审批程序进行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经费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按照实习目标任务及预算,编制年度实习经费使用方案,经教务处汇总审核并报主管领导审批,校长批准后,财务处复核后划拨给二级学院,二级学院按照学校财务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使用。实习经费使用方案一经核定,应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十四条 实习经费的使用须注重经济性和实效性原则,应使实习效果能达到学校相关实习管理办法中的预期目标,能支撑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及毕业要求。

第十五条 实习经费是本科教学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实习经费绩效管理纳入本科教学经费绩效总目标一并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教务处、财务处应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对实习活动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对实施过程、预算执行进度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是实习经费管理使用第一责任单位,各学院院长是实习经费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对实习发生的各种费用的合理性、真实性、合规性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各学院应结合本院实际制订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加强实习环节教学成本控制和管理。指派专人负责实习财务工作,经费开支应做到实习前有计划,实习中有账目,实习后有结算。

第十九条 实习经费报销程序以学校财务相关制度为准。

第二十条 学校法务合规部、纪委监察部门将参与实习经费管理的审核与监控。对于实习经费违规使用,弄虚作假、截留、套取、挪用实习经费的单位或个人,学校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