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切实推行“双证书”制度,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毕业生职业素质和就业竞争力,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证书即学历证书、职业资格(技能)证书。学生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通过考核认证获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证书。
第三条 教务处是全校学生职业资格及技能证书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审核职业资格及技能证书项目;负责遴选校外培训机构及组织签订合作协议;负责全校学生考取职业资格及技能证书的登记、审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和管理全校职业资格及专项技能证书数据库;负责对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或培训机构证书培训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遴选适合所属专业学生报考的职业资格及技能证书种类,报送教务处,并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负责承担具体的证书培训教学工作;协助教务处组织遴选优秀的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证书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学生考证报名及培训工作;负责安排专人收集整理职业资格及技能培训证书培训及认证等相关资料并及时归档。
第五条 为提升职业资格及技能证书的专业配备度和权威性,学校根据证书类别及性质,划分为专业类、通用类和生活技能类三类证书:
(一)专业类: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人力资源师、证券从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教师资格、社会体育指导员等。
(二)通用类:普通话等级、大学生英语四六级、计算机等级等。
(三)生活技能类:机动车驾驶员资格、中国红十字会急救员等。
第六条 教务处牵头,每两年组织相关专家对证书种类进行评审确认,并更新发布《吉利学院适合学生报考的职业资格及技能证书清单》。
第七条 教务处根据学校职业资格及技能证书培训实际,负责校外培训机构遴选立项,提出具体的遴选需求,包括师资能力、教学水平、收费标准、培训方式等,报分管领导、财务、法务与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校长(执行校长)审批,审批完成签订合作协议。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安排专人负责证书培训与考试的组织工作,并及时向学生提供职业资格证书的种类、培训机构、培训时间、考试时间和可参考资料目录等基本信息,以利于学生结合自身学习实际,明确学习目标和选择考证项目。
第九条 学生可根据专业要求和自身学习需要,自主选择由各教学单位或学校认定的校外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资格及专项技能证书培训项目,参加培训考证。
第十条 承担学生职业资格及专项技能证书培训各教学单位或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按照证书考核要求组织开展培训。证书项目承办单位负责通过考核认证学生的认定工作,组织填写《吉利学院职业资格及技能证书认定表》,向教务处提出认定申请,提交认定表、汇总表,附上学生证书扫描复印件等相关支撑材料,由教务处统一录入证书数据库,并归档认证材料备查。
第十一条 学生考取的职业资格及技能证书作为学分替换、推优推荐及获证奖励等凭证依据。为激励学生积极考取证书,职业资格及技能证书的获取情况,纳入学生评优评先和奖学金评定的评比条件;经学校认定通过的职业资格及技能认证的学生,可申请课外创新实践学分,且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学校优先就业推荐、团组织推优的资格。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应认真做好学生职业资格及技能培训考证工作,学校每年对各专业毕业生的培训考证进行评比考核;学校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以开展职业资格及专项技能证书培训和认证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须按照学校财务制度缴纳培训费,培训费由学生个人通过学校公布的账号转账或现场交费等方式交至财务处,由财务处据实出具培训发票。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或私下收取学生培训费。培训项目结束后,学校根据学校制度和培训协议,由财务处向各教学单位和校外培训机构结算相关培训费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