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学校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吉利学院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坚持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挥党委政治保障作用,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咨询、审议、评定和决策等职权。
第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教材工作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项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二级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分委会;各专项委员会和学术分委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人数组成为不低于25人的单数,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含副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另设秘书1名,每届任期4年。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处理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教务处负责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专项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另设秘书1名。各专项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处理学术评价、教育教学、学术规范等专项学术事务。
第七条 各学院学术分委会委员人数(视学生规模)为5-9名的单数,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另由学院行政设秘书1名。
第八条 所有人员在同级学术组织中任职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
第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或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决定成立临时性工作委员会或工作组(评议组、评审组、调研组等),处理相关紧急事务或专门事务。临时性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工作组组长原则上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或相关专项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其它委员由主任或组长聘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教师队伍和专业建设规划,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术对外合作交流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设置新专业;
(三)重要学术机构设置与调整的原则和方案,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建设的原则和方案,学科资源配置的原则和方案;
(四)重要学术标准和学术成果,学校重大教学和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
(八)学校学术委员会、各专项学术委员会章程,学院学术分委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一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或授权专项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必要时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三)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相关部门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各专项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中,若有重大争议或重大异议,应按相关程序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复议,学校学术委员会复议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四章 委员的资格与产生
第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及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过硬;
(二)遵守宪法、法律、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及相关规则,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三)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学术成果;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通过后产生。1名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另外1-2名副主任由3名以上委员从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由校长聘任。秘书由主任委员聘任。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任;各专项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其章程规定的资格和程序经民主选举产生;各学院学术分委会委员根据其章程规定的资格和程序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2届。委员空缺需要增补时,由相应学院学术分委会提出人选,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按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程序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和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履行职责不利或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及各分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会议中有自由、独立的发言权、表决权;
(二)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有建议权、异议权和监督权;
(三)就关乎学校发展的重大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四)在符合学校保密要求和审批程序的条件下,对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事项有知情权,并有权查阅相关档案资料。
第二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及各分委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与校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坚持参加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请假并说明情况;
(四)坚持秉公办事,对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内部讨论的相关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副主任组成,秘书列席。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增加临时议题。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重大事项投票(根据决定事项性质可采用无记名投票,也可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校学术委员会运行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专项学术委员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并向其递交年度工作报告。各专项学术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制订各专项学术委员会章程。各专项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在其章程中明确,并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校长(执行校长)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项学术委员会可授权学院学术组织讨论、评议和调研相关学术事项,各学院学术分委会每年应向学校学术委员会递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2/3以上委员通过,并自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