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健全完善教学工作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对教学工作的领导,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创新人才培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吉利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学术决策和咨询机构,委员会接受学校委托,开展学校本科教学的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等工作,是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专项学术委员会之一。
第三条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遵循教育和教学规律,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不少于15名的单数委员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1名,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提名,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提名、选举产生,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学科委员由各学院学术委员会通过民主程序推荐或选举产生,委员分别由各学院教学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教学资源中心负责人、学生工作部等人员担任。每届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组成成员均需报校长(执行校长)批准聘任、学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各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工作归口各学院学术分委会,依据本章程开展本单位本科教学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 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二)为人正派、学风端正、原则性强,廉洁自律;
(三)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和理念,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熟悉高等教育教学规律;
(四)原则上具有教授或其他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具有教学或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校本科教学委员会委员职责,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六)与学校签订劳动(务)合同的在职老师。
第七条 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经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报请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取消其委员资格,重新遴选:
(一)本人申请辞职的;
(二)本人工作调离且不便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三)职务身份发生变动或离退休的;
(四)本人因故离开学校连续一年以上不能参加委员会工作的;
(五)严重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第八条 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空缺需增补时,参照本章程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挂靠学校教务处,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本科专业(专业方向)的建设,审议本科教育教学的建设和发展规划。
(二)指导本科教学改革工作;指导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审议教学成果奖、名师奖等教学成果。
(三)指导本科评估、专业评估和专业认证等工作;审议学校各类教学评估方案。
(四)审议本科教学管理文件;审议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
(五)就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和教学改革等工作向学校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根据需要作专项工作报告,负责对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的有关质询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四章 议 事 规 则
第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委员会主任因故可委托副主任召集)。根据工作需要,由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二)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讨论和决定教学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等相关人员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列席会议。
(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采用投票表决方式。投票表决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赞成票达到与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为通过。
(四)对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做出的重大决定,若有重大异议或分歧,在相应异议期内,可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交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经主任会议审议同意,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复议。学校学术委员会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须对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应实行回避。
(五)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并告知委员会秘书,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会。
(六)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主任委员签字后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并同时存档。
(七)涉及影响学校全局的重大事项审议(定)结果应报告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校长办公会如有不同意见,可提请教学指导委员会复议。
(八)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以邀请教职工、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及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并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