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落实党和国家人才培养总体要求,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安排教学任务的规范性文件,是实施专业人才培养、开展教学改革和质量评价的基本依据,是学校教学建设和教学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和依据。
第二条 为加强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学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培养方案的制定
第三条 在校长(执行校长)的领导下和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教务处负责组织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各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培养目标、毕业要求、主干学科、核心课程和主要专业实验、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修业年限与授予学位、学分要求、学时统计与分配情况、专业教学进程安排及其他必要说明等。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工作在春季学期进行,工作程序如下:
(一)教务处组织拟定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意见,经校长办公会审定,以文件形式下发。
(二)各学院组织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各专业学习、理解相关文件精神及规定,尤其是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意见及要求,广泛调研区域社会经济和吉利控股集团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依据相关教学质量标准(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等),研究和论证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设置及对应的支撑关系,同时积极邀请企业、行业专家参与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经本学院院长、教学负责人组织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核(新增设人才培养方案需召开答辩会议),并提出修改意见。
(四)教务处收集整理修改意见后向各学院反馈,各学院组织各专业按要求修改,定稿后按时提交教务处。
(五)学校召开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审定人才培养方案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发执行。
第三章 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六条 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应保持其相对稳定,任何部门单位、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不得随意修改或拒绝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学任务按课程归属由相关学院承担,未经教务处及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同意,各单位不能自行安排课程归属不属于本学院的教学任务。
第七条 通识教育必修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和集中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由相关学院归口承担。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的教学任务由博雅学院负责组织,各学院协助承担。
第八条 课程承担学院负责组织教师编写符合专业要求的课程教学大纲、实践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实习大纲等),并组织审核。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一经颁布,各学院要及时将人才培养方案录入教务管理系统,保证人才培养方案顺利执行。
第四章 培养方案的变更及调整
第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一经审定并下发后,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及教学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对人才培养方案所列的专业课程、学时分配(理论、实验或实习、见习等)、开课学期、考核方式(考试或考查)等均不得随意改动。
第十一条 凡对已经批准并执行中的人才培养方案,更改其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开课时间或增设/减少/更换课程(含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等,均属变更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二条 为更好地适应区域社会经济和吉利控股集团发展的实际需要,人才培养方案在执行中确实需要变更的应按下述程序办理,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
(一)专业负责人填写《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审核表》(附件),说明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的理由,经专业所在学院院长、教学负责人审批后报教务处审定。
(二)若仅对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开课计划进行调整(如学期内开课时间调整或少量学时、学分调整等),由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前一个学期送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单次对三门及以上课程名称和教学大纲的改动须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由教务处统一组织修订。
(四)未按规定报批擅自异动人才培养方案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