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保障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纪律,强化教学管理,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辅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在教学管理和教学活动中,因主观过错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教学语言、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后果程度相当。
第三条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既要保证按教学规范有序开展教学活动,又要注意保护积极的教学改革和创新,营造严肃、活泼的教学氛围,教育教职工自觉遵守教学管理规定。
第四条 教职工对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不服,有权依法依规提出申诉。
第五条 教学事故根据性质、情节和后果的轻重程度分为三类,即: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等级
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因个人原因(突发疾病除外)上课迟到、下课提前、擅自脱岗离岗(包括实习、实验课、课程设计等教学活动)10分钟以内(含10分钟);
(二)上课期间接打电话或使用通讯工具从事与教学组织、课堂活动无关的事情;
(三)未按规定履行调、停课手续,擅自改变上课时间和地点;
(四)未按规定提交教学文件(含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教案、课件、教学手册等),实验(训)课程未按规定准备实验(训)指导书;
(五)私自泄漏有保密要求的教案、课件及相关文件、资料的直接责任人;
(六)因没有履行通知职责和义务造成学生考试缺考或考试迟到的直接责任人;
(七)未按规定时间出试卷和提交考试试卷;
(八)闭卷考试试题与近3年考试试题内容重复率超过30%,低于50%(重复率按试题分值计算)或A/B卷重复率超过30%的试卷命题人;
(九)试题命题错误两处(含)以下,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十)监考人员在考前因个人原因(突发疾病除外)未按时到达考场;
(十一)监考人员在考场未申明纪律或从事与监考职责无关的事情(聊天、读书、看报、玩手机等);
(十二)在考试结束后,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时间批阅试卷和上报成绩;
(十三)因漏判、错判考试试卷,漏登、错登考试成绩,影响学生正常成绩登录;
(十四)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安排、组织考试、学籍管理中出现失误,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采取补救措施后仍造成不良后果;
(十五)未按计划时间定购教材,审核不严造成教材漏订、错订或不适用的直接责任人;
(十六)未按规定时间打开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房等教学场所,耽误上课或考试的直接责任人;
(十七)在开课前,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未做检查维护,因教学设施设备损坏或缺失,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第七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认定为较大教学事故:
(一)因个人原因(突发疾病除外)上课迟到、下课提前、擅自脱岗离岗(包括实习、实验课、课程设计等教学活动)10分钟以上;
(二)未按规定履行调、停课手续,擅自改变上课时间和地点,无故不到课达30分钟或导致1/2以上学生未能正常到课达1课时;
(三)未按规定履行手续自行安排他人代为上课;
(四)辱骂或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
(五)在课堂向学生发布不利于学校安定团结、不利于正常教学秩序的言论;
(六)在开展教学活动中,未经批准以视频、录像等播放形式达到1/2课时及以上且不结合内容做系统讲解、点评;
(七)未经学校审批同意,未按课程教学大纲中规定考核要求进行考核;
(八)私自使用未经审核批准的课程考试试卷者;
(九)在考试前,故意向学生泄露考试试题及资料者;
(十)闭卷考试试题与近3年考试试题内容重复率超过50%的试卷命题人;
(十一)在考试前,因工作疏忽造成试卷印刷、传送过程中试卷丢失的直接责任人;
(十二)试卷命题错误三处(含)以上,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十三)监考人员未经批准不到考场或擅自找人代为监考;
(十四)未经批准擅自更改考试时间和地点者;
(十五) 在考试中,试卷收发失误(短缺、错发、丢失),影响学生考试和成绩者;
(十六)在监考中,未能履行监考员相应职责,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视而不见,使考场秩序混乱,或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庇护、说情者;
(十七)在评阅试卷中,不按评分标准评阅试卷者;
(十八)因管理不善,造成重要教学档案、数据损坏或丢失者;
(十九)同一年出现二次以上(含二次)一般教学事故者(“同一年”指前一次教学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
(二十)其它与以上行为性质或后果相当,或虽属于一般教学事故但情节特别严重,经校长办公会认定可归于较大教学事故的行为。
第八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各类人员在教学管理和教学活动中,公然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等政治性言论,散布、组织开展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言论或活动,以及其他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
(二)在相关教学活动中,未在课前讲解和指导安全注意事项,未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人;
(三)因责任心不强,出现工作失误、失责等原因,造成学生群体性事件的责任人;
(四)教师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完成教学任务;
(五)一年内无故旷课二次(含二次)以上者(两小节90分钟视为一次);
(六)在考试结束后出现丢失考试试卷者;
(七)因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单,造成无法补救后果的责任人;
(八)因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阅卷打分有失公允,违背公平、公正、客观原则者;
(九)不按规定履行手续擅自改动学生成绩者;
(十) 故意出具或办理与事实不符的各类证书、证明者;
(十一)因对学生相关信息审核不严,造成错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直接责任人;
(十二)同一年出现二次以上(含二次)较大教学事故者(“同一年”指前一次教学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
(十三)其它与以上行为性质或后果相当,或虽属于较大教学事故但情节特别严重,经校长办公会认定可归于重大教学事故的行为。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九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主动向所在部门及教务处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已发生教学事故采取故意隐瞒、放任拖延及不配合处理等行为,将加重对责任人的处理,并追究协助隐瞒、拖延者的责任。
第十条 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须在第一时间找事故责任人谈话,了解和确认事故情况,并依据本办法,初步对事故认定和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送教务处,教务处牵头会同人力资源部、校工会、法务合规部等相关部门根据教学事故严重程度出具教学事故认定的处理意见,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十一条 凡出现教学事故者,均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作为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根据情节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一般教学事故者,视情节与后果,分别予以口头批评、书面检查、全校通报等处理;
(二)较大教学事故者,在一般教学事故处理的基础上,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情节或后果较为严重,可予以调离岗位、行政记过等处理;
(三)重大教学事故者,在较大教学事故处理的基础上,两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情节或后果较为严重,当年度年终考核为不合格,可予以调离岗位、行政记过、解聘等处理。
对以上经审定后各级教学事故,人力资源部可根据学校奖惩办法,予以扣发相应绩效及年终奖并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按最终通过决定执行。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复议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处理意见一经批准生效后,要以书面形式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在接到通知之日应在3个工作日将教学事故处理意见告知事故责任人。事故责任人若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可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申诉委员会提出复议,校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受理复议,如结果与原认定不符,应向校长办公会提交变更结果,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将最终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事故责任人,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在申述期间,已发生教学事故按原处理意见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教学事故发生负有监督、审核责任而未尽职责者,参照吉校字〔2021〕128号《吉利学院教职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类型各专业教育管理和教学活动。
第十五条 各级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意见表须于处理认定后一周内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2022年3月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京吉教字[2017]1号《北京吉利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