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课程修读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课程修读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并已注册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正常修读
第四条 正常修读是指学生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首次修读某门课程,并参与该课程教学各个环节的课程修读方 式。
第三章 课程重修
第五条 学生对课程进行第二次及以上修读的为课程重修,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一)正考不及格的必修及限选课程,经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
(二)课程考核缺(旷)考、被取消考试资格、违纪或作弊被取消考试成绩。
(三)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
(四)经重修后课程仍不及格。
第六条 非限定性专业选修课和通识教育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可在后续学习中选课重修或修读同类课程 性质学分模块中的其他课程。
第七条 重修方式
(一)插班重修。学生原则上跟随与重修课程相同的教学班级重修。当前学期或下一学期有相同的开班课程,学生可申请插班重修。
(二)组班重修。若课程重修人数达到30人及以上,由教务处下达开设课程重修班计划,由开课单位安排教师开课。组班重修的课程原则上按课程原计划学时的1/2安排学时,以重点、难点内容讲授辅导为主,教学工作量按学校工作量相关规定计算。
第八条 重修一般在学期开学补考结束后开始启动,教务处负责全校重修工作的总体安排,各开课单位及二级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及管理。
第九条 在规定学业年限内,学生应根据学业情况和自身条件合理安排重修时间,原则上每名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总学分数不超过35学分(含正常修读学分数)。
第十条 因课程考核不合格参加重修者,重修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学分,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标注“重修”字样。
第四章 课程补修
第十一条 学生在转学、转专业、休学等学籍异动时,应根据学籍异动后专业培养计划要求补修之前未修读的课程。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指导学籍异动的学生制定《吉利学院学籍异动学生课程补修计划表》(附件1)。
第五章 课程免修
第十三条 学生已修读课程或已取得国家颁发的可反映某一门课程学习程度和水平的有效资格证书,经学校组织 认定后,可申请免修相关课程。
第十四条 学籍异动学生在原学校、原专业已修读课程的培养层次、课程属性、教学要求、教学时数、学分数高于或者等于正在修读的课程,可申请免修该门课程。免修课程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608号令)相关规定,退役士兵复学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程,直接获得学分,成绩评定为“良好”。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因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参加军训者,可向开课单位提出免修申请。获批免修的学生须按时出勤,由开课老师安排力所能及的相关活动,达到要求的,最高按60分或合格记入成绩。
第十七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实验、实习、课程设计、专业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原则上不可免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申请免修课程须是当前学期正在修读的课程。
第十九条 免修办理时间为开学后两周内,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吉利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附件2),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
第六章 课程免听
第二十条 学生重修(或补修)课程如与正常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发生冲突,可以选择后续学期修读,也可以申请免听重修(或补修)课程的部分学时,申请免听的学时原则上不超过总学时的二分之一,免听须填写《吉利学院学生重(补)修课程冲突部分免听申请表》(附件3),经所在学院审核及任课教师同意后方可免听课程,且必须参加该教学班的期末统一考核。
第二十一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军训课、劳动课、各实习实践教学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等一般不能免听。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免听课程一般不超过6学分。
第二十三条 获准免听的学生应按任课教师要求完成课程学习任务,并向任课教师汇报课程自学进度。
第七章 课程学分认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转专业、转学、休学、转入低一年级、延长学习年限等学籍异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发生变动,其在学籍异动前已修读且获得学分的课程,可申请学分认定和转换,由转入后学院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认定及转换:
(一)与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相同的,可直接认定为现专业相应课程;
(二)与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相近,学分不低于拟认定课程的,可认定为相应的课程;
(三)与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有较大差异或不在 培养方案内,原则上认定为通识选修课程;
(四)校内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读课程与现专业 培养方案课程相同(课程编号一致)的,可直接认定,无需办理认定手续。
第二十五条 课程学分认定办理时间为学生学籍异动后一周内。由学生填写《吉利学院学籍异动学生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申请表》(附件4),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审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于2022年3月修订,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利学院本科生课程修读管理办法》(吉成教字〔2021〕25)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