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运行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环节,是促进学生学习、检查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规范课程考核管理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树立良好学风、校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真实、严谨的原则。考核工作的各个环节必须严格管理,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第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课程考核成绩须如实记载。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四条 课程按照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具体由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
第五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包含: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实验课程、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社会调查等)结束后,应进行考核和成绩评定。课程考核形式主要有笔试、口试、答辩、机考、撰写论文、作品设计、实验实习报告、实验技能考核等。
第三章 考核资格审查
第六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两周内完成修读本课程学生的考试资格认定。凡无故旷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或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达到该门课程作业总数1/3以上者,由任课教师审核确认后填写《吉利学院取消学生考试资格审核表》(附件1),经开课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在课堂上予以公布,并报学生所在学院。
第四章 试卷命题与审批
第七条 试卷命题与审批参照《吉利学院试卷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五章 考试组织与安排
第八条 考试时间
(一)期中结课课程:一般安排在结课周或结课后一周内进行考试, 由开课单位自行安排,报教务处备案。
(二)期末结课课程:一般每学期的最后两周为期末考试周,所有课程应完成全部授课任务。考核方式为“考试”、考核形式为笔试的必修及限选课程原则上安排在考试周内考试,其他课程考试原则上安排在最后一个教学周内进行。
第九条 考试安排
考试周内的公共课考试由开课单位与教务处协调、统筹安排,各开课单位安排专业课考试。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十条 考试安排基本原则
(一)考场安排实行隔列就座、前后对齐的原则。
(二)每个考场必须安排两名及以上监考人员。
(三)每门课程笔试考试时间长度一般为120分钟。
(四)各专业班级考试时间分布应均衡,避免过于密集。
(五)《期末考试安排表》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一条 监考安排
(一)50人及以下的考场设2人监考,51-75人的考场设3人监考,76人以上的考场设4人监考。
(二)监(巡)考人员须为我校在编教职工,包括教师、辅导员及行政人员等。全校教职工均有监(巡)考职责和义务,应按要求完成学校及学院安排的监(巡)考任务。
(三)监(巡)考人员在考前须认真学习有关考试的规章制度,熟悉监(巡)考业务,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四)监(巡)考人员一旦确定,不得擅自调换。有特殊原因需调换的,由所在学院批准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考前培训
(一) 各学院须在考试前做好监(巡)考人员培训工作。组织监(巡)考人员认真学习《吉利学院监考人员职责》(附件2)《吉利学院考场规则》(附件3)《吉利学院巡考员职责》(附件4)《吉利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等文件,务必使监(巡)考人员熟悉监考流程及违纪作弊处理办法,严格履职。
(二) 期末考试前,各学院要做好学生考风考纪宣传及诚信教育工作,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吉利学院考场规则》和《吉利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等文件,严肃考试纪律,预防违纪作弊行为的发生;同时加强对学生心理疏导,减轻学生考试压力。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工作实行校、院两级巡视制度。校级巡视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教学督导等人员组成;院级巡视由学院领导和教学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考试违纪作弊的行为按照《吉利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处理。
第六章 缓考及补考
第十五条 缓考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参加期末考核的,可申请缓考:
1.本人患病较重不能参加考试(须有校医院或校医院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2.因心理疾病不能参加考试(须有校心理咨询中心出具的证明);
3.该课程的考核时间与其他课程的考核时间冲突;
4.因代表学校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比赛与考试时间冲突(须有校内相关部门、辅导员签字盖章的活动证明);
5.与校外重大考试冲突(包括公务员面试、职业资格考试、雅思、托福等,需出具准考证);
6.其他经学校认定无法参加课程考核的。
(二)缓考手续应在课程考核前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填写《吉利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附件5),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领导审批后提交教务处审核。
(三)参加考试和成绩记载
1. 申请缓考获得批准的学生同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缓考后课程成绩由原平时成绩和参加缓考考试卷面成绩综合评定;
2. 凡在缓考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缓考资格,该门课程成绩按缺考记载,按《吉利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补考
(一)学生首次必修及限选课程正式考试不及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补考:
1.缺考、违纪作弊和被取消考试资格者;
2.单独开设的实验课、课程设计、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通识教育选修课一般不安排补考;
3.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二)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第1-2周进行。
(三)报名补考的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补考课程的考试,补考不办理缓考,如果不参考当次补考的,则视为自动放弃补考机会,成绩记为“缺考”。
(四)补考课程题量、难易程度应同期末考试试题相当,补考各环节的要求与期末考试一致。
(五) 补考课程成绩一律使用百分制记,以卷面成绩如实记载,成绩单注明“补考”字样。
(六)补考成绩须真实、完整的记入学生个人成绩总库,补考成绩合格的课程成绩绩点记为1。补考成绩及原成绩均记入学生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2022年4月修订,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吉利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吉成教字〔2020〕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