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吉利学院学位授予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提升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学校实际情况,设立吉利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吉利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的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我校学位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组成与机构设置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1-29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主席由校长或执行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副校长或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外,还可选择一名学术地位较高的专家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从学院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中遴选,原则上由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需向学校所在地省级学位委员会报备。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进行调整且委员可连任。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校出现空缺时,委员会须按照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各项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教务部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在各院系设置学位评定分委会。分委会由5-15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会成员由各学院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和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审议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的有关规定;
2.审核并批准学位授予名单;
3.负责学位授予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对涉及学位的不端行为做出判定;
4.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需专题讨论的问题和相关事项并作出决定;
5.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6.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学位申请者资格;
2.提出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4.根据学校学位委员会授权,完成其委托与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与规则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种会议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召开。每年须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如遇特殊情况或有特殊需要,可由主席决定临时召集会议。各学位评定分委会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含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的决定或决议须以不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经到会的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后生效。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不能委托投票。不能出席者应请假,并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向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报告。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需回避。
第十三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委员会主席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四条 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议并附相关证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