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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发表于:2022-05-16 来源:

吉利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确保科研项目资金安全、合理使用及科研项目顺利实施,按照学校财务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专兼职教职工以吉利学院署名承担的纵向、横向项目及校级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三条 纵向、横向科研项目必须按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约定的科研经费全额划入学校银行账户。

第四条 学校科研配套经费使用按本办法执行,配套经费见《吉利学院科研奖励办法》。原则上应先使用争取来的纵向经费,后使用配套经费以补充原经费的不足。

第五条 所有科研项目的经费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一)项目负责人需签署承诺书,承诺尊重科研规律,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合理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二)项目负责人在确保达到考核指标前提下,可自主调整技术路线、实施方案、项目组成员。

(三)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见附件)的编制,审核科研经费的使用。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负责经费预算备案。

(四)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经费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备案、财务处报销制,并在学校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表,接受广大教职员工的监督。

(五)项目主管部门对经费支出有相应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七条 科研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资料费、印刷费、事务费(出版、文献、知识产权)、专家咨询费、劳务费、评审鉴定费、项目税费、管理费、绩效支出和其他费用。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购买及租赁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购置、运输、装卸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运行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装置等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实验(试验)、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及市内交通费用等。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召开学术研讨、咨询及项目协调等会议发生的费用,参加与项目相关的学术会议发生的会务费。

(七)资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八)印刷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研究成果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九)事务费(出版、文献、知识产权):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校外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咨询专家的酬金。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000-3000/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1000-1500/人天的标准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000-1500/人天执行,其他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0-1000/人天的标准执行。

(十一)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相关人员(无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劳务酬金,不超过项目费用的10%

(十二)评审鉴定费:是指项目结题验收、成果鉴定所产生的会议费和专家酬金。

(十三)项目税费:是指按国家规定应该缴纳的税费。

(十四)管理费:学校管理费为到校总经费的5%,横向项目不收取管理费。项目主管部门对科研管理费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校级项目不提取管理费。

(十五)绩效支出:是指按照项目组的科研工作量和科研产出绩效核算的人力成本费用。按项目主管部门对科研经费的管理要求使用。科研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支配,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绩效支出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负责。涉及税费的由个人承担。

(十六)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合理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出,单独核定。

第八条 学校配套经费不提取管理费、劳务费及绩效支出。

第九条 学校配套经费的使用期限按照财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需要使用配套经费购买设备的项目组应进行申请和论证,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核,主管校长审批,进行招标采购,设备所有权属学校,项目组有使用权。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离职,如变更项目依托单位,须将配套经费返还吉利学院。

第十二条 纵横向项目经费到账及学校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可按项目申报书经费预算的使用原则,可使用项目经费的30%;中期检查通过后,可报销项目经费的40%;结题验收通过后,报销剩余经费。前期开支较大的科研项目,经项目负责人申请,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后,可适度提高进度报销比例,需报财务处备案。

纵向项目的管理部门、横向项目的委托单位对项目经费有规定(约定)的,从其规定(约定)。

项目被终止或没有通过结题验收的,其项目剩余经费不再报支。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报销流程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备案财务处执行报销。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和报销应严格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规定。

第十五条 项目组成员不得在本项目中支取专家咨询费。

第十六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学校资产,资产购置须执行学校招标采购管理规定;报销前,固定资产须到资产管理处进行登记,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结余经费管理。纵向项目管理部门、横向项目委托单位对项目结余经费有规定(约定)的,从其规定(约定);校级科研项目按照学校科研立项通知执行。

第十八条 科研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科研成果转化净收益30%归学校所有,70%归成果负责人进行分配,并承担相应的税费。若成果负责人在成果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时已离职,所得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由学校提取净收入总额的40%作为管理费,由成果负责人所在基层单位提取净收入总额40%作为发展经费,其余的20%由成果负责人分配,并承担相应的税费。

第十九条 学校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和监督。对经费使用明显不合理,导致课题不能按合同完成的,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并纳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发布的文件中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内容,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