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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发表于:2022-05-16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学校科研水平和学术影响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高级别成果和项目为引领,突出质量导向,加强团队建设,强化学校组织与管理原则。

第三条 科研业绩奖励按年度实施,由科研管理部门受理申报和审核。

第四条 获奖者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本奖励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在职教职工(以每年奖励时间为准)。

第六条 科研奖励主要针对以吉利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术论文、专利、学术专著、学术译著、科研成果获奖等高水平的成果。

第三章  奖励标准

奖项

等级

奖励标准

备注

纵向科研项目立项

国家级科研项目立项

1:1配套

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国家、省部和市厅级科研项目配套资源有特殊要求的须学校审批。

2.各级学会、协会、科研院所、研究中心项目不予配套资助,但发表论文等成果给予相应奖励。

省部级科研项目立项

1:0.5配套

最高不超过5万元

市厅级科研项目立项

1:0.3配套

最高不超过3万元

学术论文

Science/Nature/Cell期刊论文

100000


SSCI/SCI/期刊检索论文,JCR分区(若分属不同分类领域,选其高者)

一区

30000

二区

20000

三区

10000

四区

8000

CSSCI

6000

EI期刊检索论文(不含EI会议论文)

4000

CSCD、北大核心、CSSCI扩展版、 A&HCICPCI

4000

专利

发明专利(授权)

8000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2000

外观专利(授权)

800

软件著作权

1000

学术专著

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学术专著

30000-40000


学术译著

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学术译著

10000


科研成果获奖

国家级科研成果奖

到校奖金数额200%


教育部科学技术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

一等奖

到校奖金数额100%

二等奖

三等奖

省科技进步奖

一等奖

到校奖金数额100%

二等奖

三等奖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等奖

到校奖金数额100%

二等奖

三等奖

市级人民政府、省教育厅授予的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等奖

到校奖金数额100%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纵向科研项目立项相关注释

1.纵向科研项目

1)国家级科研项目

国家级科研项目仅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艺术基金项目以及国家科技部发布的各类项目。

2)省部级科研项目

部级项目仅限教育部所发布的科研项目;省级项目仅限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发布的科研项目。

3)市厅级科研项目

市厅项目仅限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科技局、成都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发布的科研项目。

2.享受配套的科研项目必须以我校教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否则不予资助。

3.享受配套的科研项目须以吉利学院为第一依托单位,否则不予资助。

4.科研配套经费按实际到校经费计算。

5.立项建设后未通过结题验收者学校将追回所有配套经费。

6.享受配套的纵向科研项目均指我校承担的由财政局、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成都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直接拨款到吉利学院账户的科研项目。

(二)学术论文相关注释

1.学术论文发表指以吉利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在职教职员工为第一作者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论文。

2.各级各类刊物均指正刊。增刊不予奖励;在专业学术刊物的非正式学术栏目发表的非学术论文(如会议综述、新闻报道、书评等)不予奖励。

3.SCI/SSCI分区按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上年度JCR大类分区标准计,SCISSCIA&HCIEI收录的论文需出具检索证明。

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管理科学部认定的A刊按SCI二区奖励,B刊按SCI 四区奖励。

5.会议论文、论文集论文不予奖励。

6.同一论文所涉及的以上各条奖项均只能就高领取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若在发放奖励后达到更高级别,需扣除已奖励部分后补差。

7.已投稿或已录用而未正式出刊的论文不予奖励正式出刊后再进行奖励

8.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为准。

9.CSSCI目录以当年度或最新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公布为准。

(三)专利相关注释

1.专利均指专利权人为吉利学院的专利。

2.专利第一发明人必须为我校在职教职员工。

3.专利发明人由吉利学院多位教师组成,只奖励第一发明人,奖金由其负责分配。

4.奖励不含专利维护费,专利维护费由学校统一支付。

(四)学术专著、学术译著相关注释

1.学术专著、学术译著须提交书稿及其他反映著作水平的材料(获奖证书、鉴定证书等)至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术委员会2/3以上专家审议通过方可认定。

2.学术专著、学术译著只统计以吉利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我校在职教职员工为第一主编在国内出版机构正式出版的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专著或学术译著。

3.出版社级别根据吉利学院重要出版社目录认定。

4.由吉利学院多位教师完成的学术专著或学术译著,只奖励第一作者,奖金由其负责分配。

5.古籍整理、编著、教材、教辅、翻译作品、通俗读物、资料汇编不予奖励。

6.再版及修订出版著作不予奖励。

(五)科研成果获奖相关注释

1.奖金以到校金额计算。

2.上述成果奖励第一完成单位必须为吉利学院。

3.我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按以下标准奖励:

1)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国家级奖励,按到校奖金的50%奖励;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的国家级奖励,按到校奖金的40%奖励;我校为第四完成单位的国家级奖励,按到校奖金的30%奖励;我校为第五完成单位的国家级奖励,按到校奖金的20%奖励;我校为其他排名完成单位的国家级奖励,按到校奖金的10%奖励。

2)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省部级奖励,按到校奖金的50%奖励;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的省部级奖励,按到校奖金的40%奖励;我校为第四完成单位的省部级奖励,按到校奖金的30%奖励;我校为其他排名完成单位的省部级奖励,按到校奖金的10%奖励。

4.若同时获得上述两个以上的奖励,按最高的奖项奖励,不重复计算。

5.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6.国家其他各部委科技进步奖、人文社科奖按四川省同等级给予奖励。艺术类科研成果奖励无明确等级的,参照二等奖等级奖励。

7.获奖成果以颁奖文件与获奖证书为依据。

(六)关于版面费的说明

奖励费用已含版面费,不再另支。

第四章 奖励实施及发放

第七条 奖励申请的计算时间从当年11日起至1231日止,以科研成果或获奖证书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 凡属奖励范围的科研成果均需在每年年底由成果所在单位填写科研奖励申请表报科研管理部门,并将成果的原件送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成果的扫描件送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科研管理部门对各单位申报的奖励进行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并处理相关意见后,由科研管理部门将拟奖励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公布予以执行。

第十条 科研奖励全额发放给教职员工个人,具体发放工作由财务处执行。

第十一条 各单位需将每年获得奖励的科研成果及科研人员在各单位内进行上墙公示(展示)。

第十二条 弄虚作假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者,一经发现将撤消奖励、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京吉校〔201926号《北京吉利学院科研奖励管理办法》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