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学校本科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我校优秀教师的“传、帮、带”和示范引领作用,传承学校优良教风,提高青年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使青年教师树立良好的师德风范,尽快达到学校教育教学基本要求,促进青年教师教学能力快速提升,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入职且职称为讲师及以下的专业课教师(不含通识公共课教师)需按规定承担助课教师任务,助课期限一般为1学期。
第三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新进教师培养工作,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新进教师培养工作,认真、扎实、有效地落实教师助课工作。
第二章 助课教师基本任务
第四条 助课教师基本任务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高等教育方针,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忠于党的教育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培养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学无止境的学术精神。
(二)积极参加四川省组织的教师岗前培训和各级各类教师教学能力提升培训,积极参加相关教学研讨、教学观摩活动;主动学习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了解教育教学各环节的具体要求。
(三)教师在助课期间,对主讲教师讲授的课程(含实践环节课程)全程听课,参与课程组集体备课,以及上课、课程考核等各个教学环节;协助主讲教师准备授课资料,为助课班级的学生进行辅导答疑,参与批改作业(报告);理解教学内容,掌握课程要点,学习教学工具与方法。
(四)积极参与主讲教师负责的课程建设、教研教改等工作。虚心接受主讲教师的指导、测评、检查、监督,及时向主讲教师汇报助课工作情况。
(五)原则上新教师第一学期以助课工作为主。如学院确有排课需求,可先组织相关教师进行磨课和试讲,确认相关教师能够独立完成授课任务,可提前向教务处申请,在学校规定的每学期教学工作量范围内安排新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原则上新教师入职工作的第一学年不予产生超工作量。
第三章 主讲教师条件与职责
第五条 主讲教师条件
(一)师德高尚、爱岗敬业、治学严谨、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
(二)在校任教一年以上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在校任教两年以上且教学水平突出的讲师,主讲课程内容与助课教师将承担的课程相同或相近。
(三)主讲教师的人选由学院或教研室安排,每位主讲教师最多配备1名助课教师。
第六条 主讲教师任务与职责
(一)关心助课教师的政治及师德修养,通过言传身教养成青年教师教书育人、严谨治学的良好风尚。
(二)帮助助课教师熟悉至少1门课程,明确课程性质与目标,理解该课程在培养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与相关课程的关联,熟悉课程内容、把握教学重点及难点,掌握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和方法,掌握课程实施的基本策略和技巧。
(三)主讲教师须对助课教师协助准备的教学资料、课件以及作业批改、试卷评阅等教学环节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保相关工作实施的科学性与规范性;如助课教师经过一个学期的助课仍无法达到独立授课的水平,主讲教师须及时将情况反馈给相关教研室和所在学院,学院需酌情安排助课教师延长助课期(最多延长一学期)或解聘处理。
第四章 助教工作管理
第七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助课教师培养工作,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新进教师培养工作,认真、扎实、有效地落实青年教师助课工作。
第八条 成立学院助教工作组,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任组长,成员由相关教研室主任、院督导员、助教主讲教师等组成。工作组应在学校的总体原则下制定符合学院实际的助课教师工作方案,并跟踪学院助课教师工作实施,把关助课教师考核。
第九条 在助课教师正式开始独立授课时,学院要安排教师随堂听课不少于2次(与质量保障处要求的教师互相听课结合实施),对助课教师的教学资料准备情况、备课情况以及课堂组织情况进行把关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章 助教工作考核
第十条 助课教师原则上至少全程参加1门自身专业领域相关的专业必修课程的助课工作,最终按照助课课程的课时数计入工作量。
第十一条 教师承担助课工作,应全程跟班听课,并做好听课记录,按要求完成《吉利学院助课教师听课手册》。对于所承担的其他教学辅助性工作,应如实做好工作记录,填写《吉利学院助课教师工作周志》。在每学期完成助课工作后一周内,连同《教师助课工作总结》一并交于学院教学秘书存档。如主讲教师有调停课或助课教师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跟班完成助课任务的,需按实际情况扣减助课课时。
第十二条 助课教师承担助课工作的,主讲教师应在结束助课工作一周内填写《吉利学院助课教师考核表》。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提前到课协助准备、听课记录填写及时、积极沟通响应及时),工作能力(资料整理规范到位、作业批改准确详实、辅导答疑悉心耐心、师生交流和谐良好),工作成效(熟悉掌握课程内容、掌握必要教学方法、教学工具积累丰富、考核意识规范严谨、弘扬吉利文化奋斗精神)三方面。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考核应依据客观、公正、准确三个原则。
第十三条 学院应对助课教师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学期末对“听课记录”和“工作周志”进行核实汇总后,由学院组织对助课教师进行考核,考核分数主讲教师考核结果占70%,学院考核结果占30%。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考核结束后由学院填写助课教师考核汇总表,连同助课工作量统计材料一并报教务处审核并予以认定工作量。提交材料不规范的或未按规定完成额定工作量的将扣减课时。
因个人原因未能跟班听课达助课课程总课时1/5及以上的,或未能按要求完成助课任务3次及以上的教师,除须按规定扣减相应的工作量外,试用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教师助课过程中的纪律要求与主讲教师一致,如违反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