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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学院教师工作量管理办法(修订中)

发表于:2023-12-26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合理地评价教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保障我校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吉利学院在岗专任教师和外聘教师。

 

第二章 教师工作量组成与定额

第三条 教师工作量包括三部分内容: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服务工作量。教学工作量是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工作量。科研工作量是指以学校为主体的科研学研究工作产生的工作量。服务工作量是指教学管理与辅助工作中产生的工作量。

1       年教师工作量定额一览表(单位:课时)

工作量.jpg

(一)各学院须在确保完成每学期人才培养方案中教学任务的基础上,在合理范围内审批教师的科研、服务工作量。   

(二)普通教师每学年教师工作量定额384课时,原则上不发生超课时。其中:年教学工作量不低于128课时。

(三)特聘教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64课时,同时应完成包括指导年轻教师等工作内容,达到教师工作量定额要求。

(四)实验员在完成教师工作量定额的同时,应完成所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新入职且职称为讲师及以下的教师,在完成二级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后因客观原因未达到额定工作量的,需完成与额定工作量差额相等课时数的助课或班主任等工作,使得总工作量达到定额要求。此部分工作量的认定,由各二级学院在每学期初报教务处审核,经人力资源部复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因主观原因未达到额定工作量的,按人力资源部相关办法在工资中进行扣除。

(六)院长、教学副院长(或主管教学的院长助理),年教学工作量需达到128课时。

(七)教研室负责人(不含兼任),年教学工作量需达标128课时。教研室负责人具体工作要求见《吉利学院教研室管理办法》。

(八)教师兼任其他工作,年教学工作量需达128课时,原则上不发生超课时。

第三章 教师工作量计算

第四条 教学工作量

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见《吉利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

第五条 科研工作量

科研积分与教学工作量置换办法见《吉利学院科研积分折算教学工作量办法》。

未置换的科研积分,按学校科研奖励办法执行由科研积分置换获得的课时,每学年占教师工作量比例不超过50%,特殊情况报人力资源部及分管校领导审批。科研积分转换的教学工作量由科研处核定后报教务处、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六条 服务工作量

服务工作量是指教学管理与辅助、第二课堂、班主任、指导新教师、其他专项教学工作、教师兼任其他工作等内容。具体折算办法见附表。

(一)教学管理与辅助

此类工作包括:教学管理(学院领导、教研室负责人)、校级教学督导、校内教职工培训、班主任、省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立项与结项、芯位教育平台课程建设、实验室新建、新专业申请等。

芯位教育平台课程建设工作以完成平台入驻,具备开课条件为计算节点。与校级品牌课程建设不重复计算。

(二)第二课堂

此类工作包括: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科竞赛主教练和指导、核批的校内赛评委和裁判、运动队指导、体质测试、专业与兴趣社团指导、艺术团指导、校外实践活动等。

每学期每位教师产生的第二课堂工作量占教师工作量比例不超过1/3由工作任务发起部门结合第二课堂管理平台在期末进行工作量核定,报教务处审批。第二课堂活动若产生校内经费奖励,则此类活动不再认定课时。第二课堂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产生超工作量,特殊情况需报学校审批。

(三)其他专项教学工作

参与学校其他专项教学工作,应事先报教务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完成验收后向教务处提请工作量核准认定。未事先报备的不予认定。

第七条 超工作量课酬发放标准

超工作量按学期控制,超工作量课酬按学年统计发放。

教学工作量超过384课时/学年的,超工作量课酬发放标准:80/课时。

各二级学院应统筹安排本单位教师工作量,科研工作量、服务工作量原则上不发放超工作量课酬。特殊情况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八条 科研工作量、服务工作量不可充抵额定教学工作量缺口。

第九条 经学校审批同意离开成都市工作学习(国内外进修、 境外授课、挂职锻炼、扶贫等无法承担教学任务情况)和产假,期限时间内学期工作量定额为:(6-批准月数) / 6 * 学期总工作量定额,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如批准期间含有寒暑假,分子分母同时扣除寒暑假时长。计算平均工作量时扣除相应期限时间。同时免除所在学期的最低教学工作量要求。

第十条 教师未完成工作量定额,不足课时按职称对应课时费标准扣减薪酬。教师连续两学年不能完成总工作量定额的,需调离教学岗位。非个人原因导致未完成的工作量部分,考核时视同已完成相应工作量。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教务处、科研处联合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