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建设,充分发挥专业带头人在专业建设中的核心作用,规范对专业带头人队伍的管理,不断提高人才培养工作质量,根据学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目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业带头人选拔
第二条 专业带头人是指在专业建设中,能把握本专业发展方向,在本专业发展建设中有较大成就,并以其为骨干形成专业梯队、教学团队,能够带领、组织其他专业教师为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共同努力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专业带头人选拔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本科教育规律,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较强的组织领导、团结合作、协调沟通能力。能把握专业发展方向和社会需求,带领专业队伍完成专业建设各项工作。系统掌握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最新研究成果和发展动态,准确把握专业培养目标,明确专业建设内涵。
2.从事该专业的核心课程教学工作两年及以上。对引进的专业拔尖人才,可视其资历、能力和综合素质等不受在校工作时间限制。
3.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如本专业校内没有合适人选,可在学院外聘教师中遴选。
(二)教科研能力要求
近三年来主持过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教研项目、或重大技术创新、技术攻关工作,学术上有较突出的成就,在教学、科研方面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本人为第一、二作者;或主编国家规划教材或专业论著。
正式出版本人独著或主编的本专业专著、教材或译著1部及以上;
主持过横向课题和其他技术开发项目,到账经费累计在20万元及以上。
第三章 选拔与聘任程序
第四条 专业带头人选拔采取个人申报、学院推荐的方式,聘期三年,原则上一个专业确定一名专业带头人。
第五条 教务处将推荐材料汇总、初审,并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正式聘任为“吉利学院专业带头人”。
第六条 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专业带头人不能履行职责或新增专业时,必须由学院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变更和增加,审批程序同上。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专业带头人在学院领导下,全面主持本专业内涵建设工作。专业带头人应经常向所在学院汇报专业建设情况,以取得工作上的指导与支持;跟踪国内外专业发展的动向和趋势,与社会、行业紧密联系,协助院领导组织专业调研与论证,编写专业调研报告,把握本专业教学实施的全过程,为专业建设提供决策依据。
第八条 参与论证和调整培养目标,修订和完善人才培养方案。
第九条 改革和优化课程方案。完善课程的内容和结构,组织团队成员对本专业使用的各学科教材进行研讨,选用体现本专业特点、符合本专业需要的教材。根据专业建设的需要组织力量编写教材。
第十条 指导大学生的各类专业竞赛和各类实践活动。
第十一条 主持或参与完成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其他横向科研项目。
第十二条 参与本专业招生、就业的调查工作,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并根据调查、分析结果,向学院提出本专业招生、就业方面的建设性意见。
第十三条 负责组织开展社会需求调研与分析,明确相关职业岗位(岗位群)对本专业毕业生的知识、技能和素质要求以及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确定专业定位和发展方向,构建并不断完善课程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设计、制定与修订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建设规划。
第十四条 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院课程标准制定的原则意见,组织人员编写本专业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标准),审核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标准)并写出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提出本专业校内外实训基地的建设意见。参与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论证,参与教学质量的控制。
第十六条 负责学院交办的其他专业建设工作。
第五章 专业带头人权利
第十七条 专业带头人权利包括:
(一)聘期内院级专业带头人每学年计64课时,并纳入当年教学工作量,每年考核合格后予以发放。
(二)专业带头人为申报省级专业带头人的必备条件。
(三)优先安排参加校外的专业活动或教材建设工作。优先安排赴境内外考察和参加对外专业交流活动。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职称、岗位级别和各类评优评先。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注重人才潜能的发挥,建立和完善公平竞争、科学考评的人才选拔培养机制。学院每3年进行一次新的专业带头人选拔工作,每届任期3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双方意向,可以续聘、解聘或辞聘。
第十九条 对专业带头人实行考核评估制度。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条 专业带头人以年度进行考核。被考核人每年12月填写考核表,并提供支撑材料,由所在学院写出综合考核意见,报教务处和人力资源部备案。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专业带头人岗位是否继续设置的主要参考依据,考核结果计入个人业务档案,作为所纳入的教学工作量的发放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者或违背专业带头人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条件和道德标准者,将取消其称号,任期期满考核视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其专业带头人资格: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法律制裁者。
2.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者。
3.本职工作完成较差,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4.因本人责任,给学校造成名誉上或经济上重大损失者。
5.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工作事故者。
6.经学校认定,有不宜继续作为专业带头人的其他行为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