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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学院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于:2022-05-12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生知识结构,培养学生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有效提高学校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进一步规范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程面向全校学生开设,课程日常管理和考核基本要求与学校其他各类课程一致。

第三条教务处全面负责该类课程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四条 根据通识教育特点,我校对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的要求是普适性、融合性、启迪性、实践性、价值性。

第五条 我校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目前开设了人文与社会、自然与科学、艺术与审美、健康与发展、语言与文化五大模块。

第六条 为确保通识教育的课程质量和教学质量,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的设置实行申报、审议和更新制度。其建设和更新的原则为:

一是具有开课资格的单位按照通识教育选修课要求认定和申报课程,学校组织遴选确定;

二是从校外直接引进优质课程;

三是聘请校外教师或行业专家开设课程;

四是对各学院申报的课程每年按一定比例更新,并逐步建成符合我校实际的常设、品牌通识核心选修课程。

第七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每门课的总学时,原则上控制在32学时以内。

第三章 开课程序

第八条 课程申报由教务处统一组织,拟开课个人或教学团队须填写《xx单位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申报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教务处。

第九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应符合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的要求及教学目标,必须有教学大纲、授课计划表、指定教材(讲义)或参考文献等,且能持续开展优质课程建设。

第十条 教务处组织学校专家对报送的课程进行审核,并负责将审核结果通知各学院。

第十一条 教务处组织课程信息系统录入和学生选课。学生选课结束后,将开课课程、上课时间、地点和选修人数等结果向各学院和任课教师公布。

第十二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信息一经系统录入,各学院不得随意撤销课程、更改课程名称或讲授内容。以上内容如有较大变动,应及时修订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若一门课程的修读人数少于30人时,原则上该课程停开,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特殊课程除外。

第四章 教师资格

第十四条 开课教师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应具有所开设课程主体知识的专业教育经历。若无专业教育经历,应在申报时提供相关研究或经历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开设通识教育选修课的教师必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同一学期开设的课堂数一般不超过2个。特殊课程除外。

第十六条 学校优先考虑教授为本科生开设通识教育选修课。一般申报课程的授课教师一学期所开设的通识教育选修课课程门数不得超过2门。

第五章 教学要求

第十七条 课程的教学内容重在启发思想、掌握方法,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非知识细节的灌输。

第十八条 课程的教学方式应包括课堂讲授、课外阅读、课堂讨论、实践体验、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等。教学中,应为学生提供参考资料目录,并对学生提出必要的课外阅读量要求,规定学生自主学习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九条 为提高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的教学效果和质量,课程最终成绩的评定应由考勤、讨论、作业、考试等多种检测指标来决定。考试内容应能检测学生读书和自主学习的情况。考试形式可以闭卷或开卷,也可采用读书心得、调查报告、论文写作、课程设计、公开答辩等形式考核学生的学习情况。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自行确定。

第六章 课程修读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通识类选修课程和学分,方准予毕业。每个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须修读通识教育课程不低于6学分,其中,美育课程2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合理安排修读学期,合理地选修通识教育选修课程。

第二十二条 为促进学科交叉渗透,拓展知识面,要求学生跨学科选课。理工类专业的学生建议修读一定的文学、历史、哲学、艺术等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课程,文管艺术类专业的学生建议修读一定的理工科技类课程。

第二十 原则上学生不得选修内容与本专业相同或相近的通识教育选修课,同一门通识教育选修课不得重复修读,重复选修的课程,其成绩无效。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入学后的第二至第七学期,完成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的选修,原则上第一学期和第八学期不安排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

第二十五条 学生修读所选课程应参加该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无故缺勤达1/3及以上学时或无故不参加考核者,视为自动放弃该门课程的修读,成绩以零分记。

第二十六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不安排补考,学生选修课程经考核合格取得该课程的相应学分;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选课程。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按教学计划要求和规定的条件选修本科公选课。本科通识教育选修课选课时间截止后,选定的课程一般不得变更。

第七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对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的监督与管理,组织开课教师开展教学研讨交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与教学方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与教学效果。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通识教育的课程质量和教学质量,学校通过校院两级开展听课和评价,并组织学生对课程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进行评价,及时将专家和学生的意见建议向任课教师反馈,督促教师不断改进教学,评价结果作为课程和任课教师考核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程,若出现下列情形,将予以淘汰:

()授课内容偏离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目标。

()连续三年因选课人数不足而停开。

()教学质量差,课程评价结果连续三次不合格。

()教师投入精力不足,未完成课程教学目标。

()学校认为应当淘汰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不一致或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同时原《吉利学院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管理办法》、吉成通字[2021]7号《吉利学院通识教育选修课程选课管理办法(试行)》、吉成通字[2021]5号《吉利学院通识教育隐性课程工作量核算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