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吉利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授予。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制定、修改学位授予条件和实施细则;审查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对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作出撤销决定;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教务处,与教务处合署办公,负责有关学位评定事务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会负责审核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相关材料,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北市学位委员会、四川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办理。
第六条 凡我校本科毕业学生达到毕业要求,取得毕业证书,并且符合下列全部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行为。
(二)培养方案内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
(三)在籍期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者。
第七条 因第七条第(二)款不符合授位者,符合下列条款之一,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审议通过的,可在毕业证书颁发一年内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参加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省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各类学科竞赛、创新创业比赛获二等及以上奖励者。
(二)专利获得者。
(三)以吉利学院为单位,同时又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在国家级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者。
(四)参加研究生考试被录取。
(五)为提高学校声誉作出突出贡献者。
(六)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受到省(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的嘉奖或表彰者。
(七)其它情况,经学位委员会同意授位。
第八条 结业离校的学生,学生本人在学制年限范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重新学习。经重新学习达到毕业要求,并符合学士学位授位条件的,由学生提出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九条 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 行为,以及其他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形,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会根据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以上材料进行复核、汇总,并将复核结果报送学校学位委员会评定。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评议和无记名表决。
(四)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位证书的办理、发放和上网登记注册工作。
第十一条 对授予学士学位评定结果有异议者,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在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7天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实名书面提出申诉报告和相关证据。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诉报告调查核实后,认为异议成立的,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决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异议者。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认可的异议,做出同意授予或撤销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异议者反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最终决定,并负责完成学士学位证书网上变更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2023年12月修订,并自2024年新生入校起实施。吉校字〔2022〕138 号《吉利学院学位授予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士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