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专业设置与管理,充分合理地用好专业设置自主权,促进办学质量、规模、结构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战略、区域经济社会产业和吉利控股集团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学科发展以及培养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需要;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学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积极鼓励申报设置目录外的,适合学校办学定位的、具有前瞻性的“新工科”“新文科”“新商科”专业,以及适应产业发展特殊需要的特设专业。
第四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专业设置和调整实行备案或审批制度。学校专业设置或调整的申报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并按其规定范围分为备案专业、审批专业进行申报,由上级主管部门按其相应备案程序或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五条 设置专业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以及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需要;
(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学校办学优势明显;
(三)专业培养定位明确,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四)有科学、规范、切实可行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师资队伍、实验技术人员及教学辅助支撑人员;
(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七)校内未开设其他相近专业,无重复办学和资源浪费情况。
第六条 招生人数较多、专业面较宽的专业,可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在高年级灵活设置专业方向,并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予以体现。专业方向的内涵应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确属该专业研究方向和服务面向的合理延伸。《专业目录》中所列专业不得作为其他专业的专业方向。
第七条 学校设置或调整专业由教务处牵头,二级学院申请、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批准、公示及上报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二级学院申请。各二级学院需设置或调整专业,应于每年5月中旬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包括专业人才需求情况的调研论证、师资队伍、课程资源和硬件条件等情况)、专业培养目标、就业面向以及其它情况。申报《专业目录》外专业(即新专业)的,还须提供专门的说明材料:内容包括该专业与所属专业类中其他专业的区分情况和专业基本要求等。
(二)专业设置申请表:分别按照适用于备案专业或审批专业(含目录外专业)的表格及要求据实详细填写。
(三)拟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四)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校学术委员会于每年6月中旬前召开评审会议,对二级学院提出的设置或调整专业进行审议和表决。参会的委员人数应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1/2(含1/2)以上,且获得到会人数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批准。由教务处负责于每年6月底以前,将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结果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一条 公示。专业设置或调整申请材料在教育部专门网站进行公示。由教务处负责于每年7月底以前完成材料上传工作,上传材料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等。
第十二条 材料上报。公示期满后,教务处负责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或调整申请材料(具体以当年度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通知为准)上报省教育厅。
第三章 专业评估和调整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专业建设保障机制。要以开展专业认证为抓手,不断加强专业内涵建设。要强化专业评估对于专业建设的促进作用,组织开展校内专业自评工作,发布专业建设质量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一是组织专家评估小组或者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定期对学校专业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
二是对新设专业,在没有毕业生之前,每年进行一次专业建设情况的年度检查评估,确保经过3-4年的建设,完全到达规定的合格标准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评审要求。
第十四条 建立专业动态调整退出机制。通过定期的专业评估,不断优化专业布局,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战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对人才需求变化,专业招生和就业状况,结合校内专业办学水平和质量评估的结果,经综合考虑不宜继续开办的专业,应适时予以调整或退出。
第十五条 调整专业名称时,如调整为《专业目录》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按备案程序办理;如调整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或新专业,按审批程序办理。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
第十六条 调整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时,按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调整专业须在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的前提下进行。调整专业名称,原则上仅限在同一专业类中调整;调整学位授予门类,须在《专业目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第十八条 对于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教育资源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不高、就业率过低等情况的专业,实行暂停招生、限期整改,甚至予以撤销。
现设专业连续五年未招生的,或不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且办学质量低下的,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
第十九条 调整或撤销专业,需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和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由教务处报请省教育厅上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