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规范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更好地服务于学校建设和发展。根据学校财务制度及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项目是指获得校级立项资助的教研教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项目,经费是指获得立项的资助经费。
第二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三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必须与立项内容密切相关,且各类别应在比例范围内开支,不能挪用或转作他用。如有特殊情况超出范围的,应经教务处经费负责人及分管教学校领导同意,并报校长审批。主要项目经费使用及比例如下:
1.项目组教师调研和参加有关教学学术会议的差旅费、会务费等,总额不超过建设经费的25%-30%。
2.必要的教学硬件设备、软件等费用,用于教师个人使用的小型教学设备如笔记本电脑等,按照学校资产管理制度及采购管理相关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资产登记及管理,可供教师在职期间使用,总额不超过建设经费的25%-30%。
3.商品和服务支出包含印刷费、小型文具以及其他零星低值易耗品等费用(单价不超过1000元),总额不超过建设经费的10%。
4.文献资料(含图书资料)的购置、复印、编译、翻译等费用,总额不超过建设经费的10%。
5.教师发表论文版面费以及校外专家评审费、鉴定费等费用,总额不超过建设经费的50%,专家评审费特指非学校在职人员,且应符合学校人力资源部的统一要求。
6.省级、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的经费使用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四条 各类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经费均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经费管理按年度预算执行。
第五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研究与实施计划,按照目标相关性、任务连续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经费使用范围及比例,实事求是编制项目经费总预算与年度分预算,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核,并统一将立项预算报财务部。
第六条 所有立项项目均应按期完成。项目完成后,应根据结题要求提交项目结题报告。
第七条 建设周期内未达到建设目标的,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能申报各类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
第八条 在项目研究与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延期或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所在学院或单位同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同意,校长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九条 项目研究与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形者,将终止项目费资助:
1.在建设周期内未达到建设目标或验收不合格的;
2.违规使用经费的;
3.因不可抗力需终止项目建设的。
第十条 项目经费使用应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不及时整改及情形严重的,停止经费资助,并视情况追回已使用不合规经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