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是由学校与有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合作共同建立,具有一定实习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和社会实践的重要场所。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直接关系到本科实践教学效果,对于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设立原则
第二条 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原则。校外基地应能为实现“三结合”提供有利条件和场所,对不同社会经济时期的适应性强,能顺应社会经济发展改革创新。
第三条 坚持“互惠互利,双向受益”的原则。学校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联合,应能达到双向受益、共同发展的目的,能起到“双赢”的效果。
第四条 先进性原则。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应具有区域代表性,能展示生产经营的新成果、新典型,能体现现代科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行业发展的方向。
第五条 动态发展原则。稳定核心基地,多渠道建设校外基地,实现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动态发展。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应实行动态管理,对于一些条件好、发展稳定的基地可以相对固定,而有些基地则根据实际情况作动态调整,以保证基地的质量和合作效果。
第六条 就近就地原则。在满足实习要求前提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设立应就近就地,节约实践教学经费。
第七条 坚持稳定性原则。所建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应相对稳定,长期与之合作,为学生提供长期实践的机会。
第三章 设立条件与要求
第八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依托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满足我校相关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要求,并有与我校合作的愿望和积极性。
(二)领导机构健全,有专人负责基地建设。基地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和职工要有较高的素质,并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技术力量。
(三)基地应在生产、经营、经济发展水平和资源、生态方面有区域或行业代表性,有一定的生产、开发能力与规模,具有较先进的技术、管理水平,基地建设和发展基础较好。
(四)基地应能对学生实习实践进行必要的组织、指导和管理,并提供必要的实习生活条件设施。
(五)学校和基地的责权利明确,基地建设的程序规范、手续完善、资料齐全、档案完整。
第九条 学校层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一般每次能接纳实习生40人以上,专业层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一般每次能接纳实习生20人以上。
第十条 应兼顾规模、层次和水平等因素,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反映学科与专业特色,一个专业至少建设一个长期、稳定的能够满足本专业教学需要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第四章 共建各方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等方面对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优先给予考虑。
第十二条 在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可优先选聘有关毕业生。
第十三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根据学校确定的实习实践教学任务,妥善安排好学生的实习实践。
第十四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能提供实习师生的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双方要积极探索,创造条件使本科实习实践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
第五章 设立审批
第十六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设立须经学院申请、学校考查论证后方可签订协议,挂牌。
有关专业所在的学院对拟设基地单位进行初步考查与论证,并与基地依托单位初步协商,达成设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初步意见,草拟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协议,报学校教务处审核。
教务处接到报告后,要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并经分管校领导初审后确定考查论证时间,由学校组织或委托二级学院选派有关专家前往基地现场考查论证。考查论证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经校长(执行校长)批准后,学校和基地依托单位签署协议书,协议书要明确双方的有关合作具体内容和权利义务。
根据需要,学校对评估验收合格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挂牌。
第六章 基地管理
第十八条 教务处为全校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主管单位,负责全校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实习教学的管理与协调;各二级学院应有专人负责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管理和实践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3-5年。对协议到期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二十条 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合作目的;
(2)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
(3)双方权利与义务;
(4)协议合作年限等。
第二十一条 加强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联系,共同研究和探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实践教学方法。
第二十二条 各类实习教学活动原则上在已建成的基地中进行。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向已建成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三条 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提高基地所在单位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水平。
第七章 检查评估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联系与管理,每年初应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与校外实践基地单位共同制定具体的实践计划。定期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按照协议约定内容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能满足实践教学要求的,应会同实践教学基地及时整改或调整,对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管理进行总结,并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将会同各二级学院不定期到实践教学基地检查学生实习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