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专业设置、建设和管理,促进学校本科教育的规模、结构、特色、效益协调发展,不断优化专业布局,根据《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专业认证标准引领、规范和指导专业内涵建设,不断提升专业建设质量。
第三条 学校设置与建设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战略、区域经济社会产业和吉利控股集团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产业变革以及学科发展需要,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
第四条 专业设置与建设要以现有专业基本条件建设为基础,注重质量、彰显特色,一方面调整、改造、升级现有专业,另一方面适度增设新专业,着力提升专业内涵建设水平,培育更多专业建设标志性成果。
笫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对专业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和统筹规划,适时调整和优化专业布局与结构,建立健全专业建设管理制度。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全面指导学校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工作,审议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及建设相关工作,审议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开展全校专业建设日常工作,包括不限于专业的设置与调整,专业建设与规划工作;学科建设与评估中心负责学校学科建设与规划工作,指导学院做好学科建设工作;教务处、科研处、学科建设与评估中心、质量保障处等部门协同做好专业建设保障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是专业建设的主体,实行二级学院领导协调下的专业建设负责人制。应指导各专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研究制定专业建设规划,加强专业内涵建设和特色培育,将本学院专业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第八条 专业建设负责人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相关学科领域及行业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由二级学院负责遴选和管理。专业建设负责人负责专业建设的申报、建设规划的制定、建设任务的分解与落实、经费预算、经费支出审批、专业评估及日常管理等。
第三章 专业设置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新设置本科专业(以下简称新增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切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专业人才有稳定的社会需求;
(二)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发展规划;
(三)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四)学校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五)有科学、规范、切实可行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及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师资队伍。
第十条 根据学校改革和发展战略要求,合理规划新增专业数量,鼓励二级学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通过专业置换方式调整、改造和升级现有专业。
第十一条 学校设置新专业由教务处牵头,相关二级学院申请、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批准,完成公示后予以上报。新增专业申报程序具体如下:
(一)二级学院申请。设置或调整专业,应于每年 5 月中旬向教务处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应组织校内外专家对拟申报新专业的人才社会需求、人才培养方案、办学条件等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申请报告: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包括专业人才需求情况的调研论证、师资队伍、课程资源和硬件条件等情况)、专业培养目标、就业面向以及其它情况。申报《专业目录》外专业的,还须提供专门的说明材料,内容包括:该专业与所属专业类中其他专业的区分情况和专业基本要求等。
2.专业设置申请表:分别按照适用于备案专业或审批专业(含目录外专业)的表格及要求据实详细填写。
3.拟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4.本单位组织的专家组论证材料。
5.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二)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于每年 6 月中旬前召开评审会议,对二级学院提出的设置或调整专业进行审议和表决。与会委员人数应达总人数的 1/2(含)以上,其中有效赞同票须达 2/3 (含)以上审议结果有效。
(三)校长办公会批准。由教务处负责于每年 6 月底前,将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结果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四)公示。专业设置或调整申请材料按照上级部门相关要求进行公示。同时,教务处负责于每年 7 月底以前完成专业申报材料上传工作。
(五)材料上报。公示期满后,教务处负责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或调整申请材料(具体以当年度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通知为准)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专业建设应贯彻落实“国标”要求,充分体现新工科、新文科、新商科理念,充实内涵,强化特色,积极打造一流专业,提升高水平人才供给能力。
第四章 专业建设原则与内容
第十三条 专业建设的原则
(一)内涵提升原则。注重各学科的升级改造,突出卓越教师培养。根据各专业的专业化导向、实践导向和能力导向,以培养教师教学能力为重点,培养具有扎实教育理论技能,同时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教师。
(二)结构优化原则。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立足于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加强整合与调整,形成多专业协调发展的专业结构。稳步推进以重点专业为龙头、相关专业为支撑的专业群建设,实现资源优化和集约运行。
(三)评建结合原则。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建立相应的专业办学水平评估机制,促进各专业进一步明确专业办学目标,改善专业办学条件,规范教学过程管理。
(四)持续推进原则。专业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要常抓不懈,要根据学校各个阶段的发展规划和定位,制订中长期建设规划,有步骤分阶段落实。
第十四条 专业建设的内容
专业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教师队伍、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实验室与实习基地等。
(一)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人才培养总体要求,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安排教学任务的纲领性文件。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新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
(二)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的关键是教师。围绕专业核心课程群,以优秀教师为带头人,建设热爱本科教学、改革意识强、结构合理、教学质量高的优秀教学团队。教学团队要有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明确的教学改革目标,有明确、可行的教学团队建设方案,能够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提供示范性作用。
(三)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要瞄准专业发展前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借鉴国内外课程改革成果,优化课程体系,突出应用型人才培养定位,将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有机融合,更新完善教学内容,加强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建设。要加强协同开发,促进开放共享,形成与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相适应的优质教学资源。重点加强品牌课程、课程思政、混合式课程、一流课程和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等方面的课程建设工作。
(四)教材建设。要健全教材建设规划、教材选用与评估制度、教材出版资助与奖励制度等。学校重点支持特色教材编写,鼓励高水平教授主持或参加国家级、省部级规划教材的编写,重点扶持开发出版立体化教材、数字化教材,不断提高教材质量。在教材选用中,要优先选用“马工程”教材和国家级规划教材等优秀教材,加强自编教材、境外原版教材的管理。
(五)教研教改。学校鼓励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进行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更新教学理念,改进教学方式,实行因材施教,依托信息技术,更新教学手段,提升课堂教学效果和人才培养质量,产出一批具有鲜明专业特色的教学改革成果。
(六)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确保专业实践教学必要的学分(学时)。改革实践教学内容,改善实践教学条件,创新实践教学模式,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坚持校内外相结合,全面规划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尤其要加强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实践基地建设要与专业建设相匹配,加强过程管理与检查评估,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五章 新专业建设
第十五条 增设新专业要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的规划,优先增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民生急需相关学科专业。优先支持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面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和集团发展重大需求的专业;同等条件下,支持课程思政建设与改革成效突出的专业申报。
第十六条 新专业的建设及评估。新设专业建设期为3年,各学院应根据新设专业建设标准有计划地加强教学条件建设,以满足教学需要,确保教学质量。新专业建设2年后教务处按建设标准组织评估,建设期满后接受市教委合格验收。
第六章 重点专业建设
第十七条 重点专业建设以突出学校主体专业、特色专业和效益较高的专业为原则。
第十八条 学校对校级重点专业建设进行立项管理。
第十九条 立项分为指定立项和评审立项。
指定立项是指学校指定特色鲜明、发展前景良好、需要扶持的专业予以直接立项。
评审立项由专业负责人填写《吉利学院本科重点专业建设申报书》,所在学院初审并推荐,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学校审批确定,其立项条件为:有2届以上毕业生,历届毕业生初次对口就业率不低于90%;专业特色明显,有较大社会需求;有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在专业建设、教学改革、人才培养上取得一定成绩;专业负责人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有稳定的实验实训实习基地,教学设备和教材图书资料能保证人才培养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条 重点专业建设期为3年,学校采取如下措施对立项的重点专业建设项目进行扶持与管理:
(一)建设检查。立项后教务处一年一检查,根据建设水平给予支持。
(二)验收评估。重点专业建设期满,专业负责人即可向所在学院提交自评报告,学院初步评估合格后向教务处申请验收评估,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验收评估。通过验收的专业经主管副校长审批后确定为校级重点专业,给予“学校本科重点专业”称号;验收未合格者,专业负责人不得申报下一轮校级重点专业建设项目。
(三)复查验收。教务处对校级重点专业一年一复查,验收不合格者,取消“学校本科重点专业”称号。
第二十一条 省级及以上专业建设相关项目申报
学校择优推荐校级重点专业申报省级及以上专业建设相关项目,推荐申报程序如下:
(一)学院提出申请并组织准备材料交教务处;
(二)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初审,主管副校长审核,校长审批,教务处组织上报。
第七章 专业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专业建设保障机制。要以开展专业认证为抓手,不断加强专业内涵建设。要强化专业评估对于专业建设的促进作用,组织开展校内专业自评工作,发布专业建设质量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一是组织专家评估小组或者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定期对学校专业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
二是对新设专业,在没有毕业生之前,每年进行一次专业建设情况的年度检查评估,确保经过 3-4 年的建设,完全到达规定的合格标准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评审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专业评估结果分通过、不通过两类,学校将根据评估结论,对不同专业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通过评估且专家评价意见较好的专业,在专业软硬件条件建设上给予优先支持并适度扩大招生规模;
(二)对评估结论为不通过的专业,进行校内预警,责令所在二级学院进行整改,一年后再进行复评。
第八章 专业建设经费
第二十四条 专业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专业人才培养、教学改革方案等方面所需的调研费,主干课程建设及教材建设、现代化教学方法及手段的研究与应用,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培养方案的研究,基本建设、教学改革试验等方面所需的资料费、材料费、会议费、打印费。
第二十五条 专业建设经费不包括师资培训费、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费、实验室低值易耗品购置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评上省级及以上专业建设相关项目的专业给予配套奖励。对省重点建设专业经费分配不低于要求配套经费数额;对学校重点建设专业及新专业按立项建设经费分配。
第二十七条 专业建设经费分年度由财务处划拨到教务处,由教务处对各专业进行分配。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利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吉校字〔2022〕17 号)文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