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课程建设,发挥优秀课程教学团队的示范与辐射作用,促进教师整体素质和教学能力的不断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教学团队是以课程或课程群为载体,以课程建设和改革为目标组成的教师“教学共同体”,通过成员之间的协作与交流,开展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研究与改革,打造教学水平高、协作精神好、创新意识强的高水平教师队伍,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条 课程教学团队的设置应根据教学科研需求,按照课程性质、教师规模及课程间的内在联系统筹考虑,以实现资源有效整合,保证课程之间教学内容的连贯性和相关性,重点围绕专业必修课程、通识教育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等进行组建与建设。
第二章 课程教学团队的组建
第四条 设立院校两级课程教学团队建设体系,开课单位应根据学科特点和教学需要,经充分论证,按照一定规模,有计划的组建课程教学团队。
第五条 学校定期发布通知遴选建设一批教学效果好、教学改革成效突出、团队结构稳定、具备良好的发展潜力和突出的创新精神,能够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校级课程教学团队。
第六条 每个课程教学团队设负责人1名,团队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负责人应为我校一线教师,连续2年完成教学工作量,系统地承担过相关课程教学2学期以上,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治学严谨,具备良好师德和较高教学水平,具有团队协作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具有创新性教学思想。
(三)熟悉教学过程各个环节,研究教学改革的趋势,有能力指导课堂教学、引领教学研究与推动教学改革。
第七条 团队成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与申报课程团队相关的课程教学、实验或实训教学,教学效果良好。
(二)须积极参加本团队的日常活动,能够保质、保量、及时的完成负责人布置的各项任务。
(三)具有团队协作精神和工作责任心,具备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实践与创新能力。
(四)鼓励“双肩挑”教师和兼职教师加入课程教学团队。
第八条 课程教学团队的设置原则上以某门课程或某系列课程为载体,随着相关培养方案的修订和教学计划的调整,学校将根据实际需要对课程教学团队的设置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九条 教学团队成员的退出。院级课程教学团队成员(含负责人)的退出需向所属学院报备。校级课程教学团队成员(含负责人)退出,需经所属学院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课程教学团队的职责
第十条 课程教学团队的主要职责与任务:
(一)教学工作。制订课程教学计划,完成学校、学院安排的课程教学任务、课程考核任务,保障课程教学质量。
(二)课程建设。把握最新教育发展理念,结合专业认证,突出成果导向和持续改进,加强课程、教材、多媒体课件(微课程)、试题库和网络资源等建设,更新教学内容,积极推进教学研究与实践,促进教学科研成果转化,有效提高课程教学质量。组织申报各级精品课程、重点教材等。
(三)教学改革。加强课堂教学改革,突出学生中心地位,有效开展课程教学研讨与交流,营造良好的教学研究氛围。鼓励团队成员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课程考核等方面的研究与改革,组织申报各级各类教研教改项目。
(四)师资队伍。加强梯队建设,重视对团队内青年教师的教学指导,努力培育优秀教师,不断提高团队的整体教学水平。
第四章 课程教学团队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门)要重视课程教学团队的建设,加强对团队的指导与管理,定期对课程教学团队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各二级学院(部门)应根据学校课程教学团队管理办法和本学院(部门)教学团队实际,制定本学院(部门)本科教学团队管理细则,负责对本学院(部门)的本科教学团队进行管理和考核,解决教学团队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学校定期遴选建设校级课程教学团队,每年对校级课程教学团队进行考核,并将各二级学院(部门)本科教学团队建设纳入对二级学院(部门)年度教学工作考核指标,每年在对各二级学院(部门)年度本科教学工作进行考核的同时,对各二级学院(部门)本科教学团队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校级课程教学团队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团队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团队建设工作停滞。
(二)出现学术不端、失信等问题,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三)其他经认定的情况。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校级课程教学团队将退出建设,且一年内不予参选校级课程教学团队。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十四条 学校为校级课程教学团队建设提供一定经费支持,经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使用需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财务制度,不得用于与项目建设无关的开支,项目经费使用需提前立项,获批后方可使用,费用支出范围如下:
(1)教学资料、教具耗材购置费:不超过费用总额的50%;
(2)专家劳务费、会务费:两项费用总和不超过费用总额的30%;
(3)调研费用(包含差旅费、业务接待费):不超过费用总额的15%;
(4)培训费:不超过费用总额的30%;
(5)出版、印刷、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不超过费用总额的60%。
第十六条 学校定期组织校级课程教学团队评选,对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学团队称号的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