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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学院教研室管理与考核办法(修订)

发表于:2024-03-13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教研室设置、管理与考核,充分发挥教研室作为基层教学管理单位的重要作用,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升,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研室是按学科、专业或相近专业、课程或课程组群设置的教学研究组织,是教学管理系统中最基本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  二级学院是教研室的直接管理单位,由院长负责下设教研室的统筹管理,充分发挥教研室作为基层教学管理单位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教研室的设立

第四条 教研室的名称一般应以学科名称、专业名称或课程组群命名,教研室命名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保证规范使用。

第五条 教研室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应由学院提出申请,教务处初审、人力资源部审核,分管教学和人力校领导同意,校长审批后,方可实施。教研室设置一旦完成,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 教研室主要职责

第六条 基本职

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为准则,建设政治立场坚定、业务精湛、素质优良、乐于奉献的教研室教师队伍。

组织和指导本教研室教师严格按合格评估要求和学校教育教学相关规定完成日常教学、教研活动、教学改革、教学质量监控等基本任务,恪尽职守。

第七条 拓展性

组织和指导本教研室教师积极参与学校、学院课程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实践教学条件建设、实验实训条件建设、数字化转型建设等工作。

第四章 教研室负责人任职条件及职责

第八条 任职条件

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师德修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研室主任

1.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原则上应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5年以上,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历;

2.熟悉学科和专业发展动态,了解社会对本专业人才的需求状况,具有丰富的专业建设与改革经验;

3.具有较强的教学管理能力、教学研究能力、服务意识和敬业精神,工作责任心强,能够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二)教研室副主任

1.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服务意识和敬业精神;

2.原则上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工作3年以上,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和硕士及以上学历。

第九条 配备原则

一个教研室原则上配置一名负责人(主任或副主任)。 通识课教研室教师规模达40人(含)以上,专业教研室教师达30人(含)以上的教研室,可增加配置一名副主任。

第十条 岗位职责

教研室负责人全面负责教研室工作,贯彻执行学校和学院的决定、决议,按照本教研室职责范围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管理、使用教研室建设专项经费。

第五章 教研室负责人待遇

第十一条 承担教研室负责人工作职责享受相应的职位津贴,具体标准如下:

(一)教研室主任:每年20000元;

(二)教研室副主任:每年16000

年度津贴的60%作为月度考核津贴发放,发放标准如下表,年度考核合格的发放剩余40%

教研室负责人津贴月度发放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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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教研室负责人选聘

第十二条 选聘原则

教研室负责人优先从专职教师中选聘。

第十三条 选聘和退出程序

专职教师任职推荐由个人申报或学院负责人提名,学院提出推荐名单;兼职教师任职教研室负责人的,由院长推荐。

主要流程:学院推荐—>教务处审核—>人力资源部审核—>分管教学、人力资源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

第十四条 原则上教研室负责人聘期为三年。

第十五条 为保障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学校每年6月、12月集中审批教研室负责人的辞职或解聘申请,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应与辞职或解聘的教研室负责人进行谈话沟通,听取其意见了解情况,做好工作资料的交接。由单位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七章 教研室工作的考核

第十七条 教研室工作实行院、校两级考核。院级考核由各学院自主实施,校级考核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考核指标及项目

教研室工作考核基本分100分,拓展分4050分。具体内容见《吉利学院教研室考核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教务处结合工作需要,适时指标体系更新调整。

(一)基本工作。主要包括课堂教学质量、调停课次数、毕业论文(设计)、教研活动、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执行、教学经费使用6个考核指标。

(二)拓展工作。主要包括学生指导、教学教研成果、实习实训、其他4个考核指标。

第十九条 考核组织

教研室考核包含月度考评、学期考核和年度考核三部分。

(一)月度考核

由学院负责考核。各学院在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考核,向教务处提交教研室上月月度考核表。教务处结合学校教学检查情况对教研室月度考核表进行审。每月15日前教务处将上月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部。

(二)学期考核

1.由学院负责考核,教务处人力资源部审核。

2.学院考核组按照指标体系进行学期考核汇总月度和拓展工作成果,形成学院自评结果。

3.各学院在每学期最后一个月完成学期考核。

4.教务处会同质量保障处等相关部门对学院考核评分予以审核、调整。重点审核拓展性工作开展及加分情况,对基本工作部分则以本学期学校各类检查结果为基础进行审核。

5.教务处会同人力资源部、质量保障处财务处协同一票否决项进行审定

6.教研室学期考核分数=学院考核分数%2B相关部门考核调整(加分、扣分)

7.一个考核学期内,存在2次及以上月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期考核不合格。

(三)年度考核

1.教务处牵头组织审核,根据两个学期的考核进行评定。教研室年度考核分数年度内两个学期考核分数的算术平均数。

2.年度内有一学期被评为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高于合格等次。

(四)考核结果公示

教研室的学期、年度考核结果由教务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第二十条 考核等次

一)月度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基本工作和一票否决项是每月考评重点内容无一票否决项,得分超过70,月度考核结果为合格。

二)学期和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三)学期和年度考核总分达90分及以上者方可评为优秀,7089分者评为合格,70分以下者评为不合格。

四)考核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加考核教研室总数的10%

第二十一条 考核效用

一)教研室考核为优秀的,教研室负责人考核优秀;教研室考核不合格的,教研室负责人考核为不合格。

二)年终优秀教师评优推优工作中,评为优秀教研室的成员在原有基础上额外增加20%评优指标

三)学校对考核评定为优秀的教研室给予年终额外奖励。

四)年度考核结束后,学校将根据考核结果对教研室负责人进行调整;考核不合格的,对教研室负责人进行调换。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对教研室的考核工作进行检查,确保考核工作开展的严谨性、规范性、公平性。被评为优秀的教研室一旦检查情况与实际不符,则取消其优秀资格,相关奖励一并取消。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校字〔2022265号《吉利学院教研室管理办法(修订)》,原吉校字〔2022266号《吉利学院教研室建设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原吉校字〔2022267号《吉利学院教研室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学校其他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附件为《吉利学院教研室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人力资源部联合解释。